相關政策--安徽省國家稅務局安徽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16號安徽省國家稅務局安徽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安徽省注銷稅務登記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
為了規范注銷稅務登記管理,夯實稅收征管基礎,安徽省國家稅務局、安徽省地方稅務局聯合制定了《安徽省注銷稅務登記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現將《辦法》的內容解讀如下:
一、《辦法》制定的背景 當前,在我省各級稅務機關注銷稅務登記管理實踐中,普遍存在納稅人與稅務機關之間職責不清,基層操作依據不明,執法風險大的問題。為了規范我省稅務系統注銷稅務登記管理工作,夯實稅收征管基礎、保障納稅人合法權益,防范稅收執法風險,安徽省國家稅務局、安徽省地方稅務局聯合制定了《安徽省國家稅務局安徽省地方稅務局注銷稅務登記管理辦法(試行)》。
二、《辦法》的主要內容 《辦法》分為六章三十四條,按照注銷稅務登記的工作流程,分別從申請受理、清稅核查、結果處理、法律責任等四個方面對注銷稅務登記管理做出了詳細規定。 (一)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申請辦理注銷稅務登記的范圍。根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和《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稅收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2010〕18號)規定,同時結合我省實際情況,《辦法》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當申請辦理注銷稅務登記的具體情形確定為:“因解散、破產、撤銷等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按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銷登記,但經有關部門批準或宣告終止的;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其他機關予以撤銷登記的;住所、經營地點跨省轄市變動的;境外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建筑、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項目完工、離開中國的;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駐在期屆滿、提前終止業務活動的;非境內注冊居民企業經稅務總局確認終止居民身份的。”
(二)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向稅務機關申請注銷稅務登記前應當辦結的事項。《辦法》規定,納稅人在向國稅機關申請注銷稅務登記之前,應當分不同情形辦結以下事項: “辦理各稅種(含基金費)的納稅申報和財務報表報送;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在年度中注銷稅務登記的,應當辦理當期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定期定額征收個體工商戶應當辦理增值稅、消費稅分月匯總申報;依法需要進行企業所得稅、土地增值稅等稅種清算的納稅人應當辦理相應稅種清算;結清申報稅款、欠繳稅款、多退(免)稅款、預繳稅款、查補稅款、滯納金和罰款;具有出口退(免)稅資格的,應當結清出口退(免)稅款,并辦理出口退(免)稅資格注銷;總分機構納稅人登記有分支機構的,應當先辦理分支機構注銷登記;持有《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的,應當先辦理《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繳銷;存在尚未處理違章記錄的,應當到違章行為處理部門辦結違章事項”。這些事項,本身就是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中,依法應當承擔的義務。《辦法》將分類別辦結各類涉稅事項作為納稅人提出注銷稅務登記申請的前置條件,并不是額外增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負擔,而是厘清征納雙方的權利義務,使得征納雙方在注銷稅務登記環節的法律責任更加明確。
(三)清稅核查的定義及時間范圍。針對當前基層實際操作中,很多人會將稅務機關在注銷稅務登記時對納稅人應納稅款情況進行的核查工作和納稅人清算稅款特別是企業所得稅清算活動產生概念混淆的現狀,《辦法》創設了“清稅核查”的概念,即“稅務機關對申請注銷稅務登記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稅款繳納或解繳情況、會計核算情況、發票使用情況等事項進行全面核查,以審核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納稅款或應解繳稅款,辦結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其他涉稅事項”。同時明確了清稅核查的時間范圍,“從注銷稅務登記申請受理之日起追溯三個納稅年度。對跨區遷移納稅人的清稅核查,從注銷稅務登記申請受理之日的上月末起追溯三個納稅年度。稅務登記時間未滿三年的,追溯至登記之日止。”
(四)稅務機關的工作職責。為加強注銷稅務登記管理,《辦法》明確了稅務機關機關在受理、清稅核查、結果處理等環節應當承擔的工作職責及要求。一是按“廳進廳出”的原則,確定辦稅服務部門職責,包括受理納稅人注銷稅務登記申請、繳銷稅務登記證件及其他稅務證件、繳銷發票及防偽稅控專用設備、審核納稅人提交的資料、結清稅款、滯納金、罰款、制發涉稅文書等。二是明確了稅源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清稅核查,對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的納稅人稅款繳納情況、會計核算情況、發票使用情況等事項進行全面核查,以審核納稅人應繳納的稅款,辦結納稅人其他涉稅事項。通過明晰稅務機關在注銷稅務登記各環節的工作職責,保障注銷稅務登記管理流程運轉順暢。
(五)稅務機關的辦理時限。《辦法》分類別確定了核準注銷稅務登記的辦理時限。其中:“對無欠稅、無應繳銷發票、無在查案件的實行定期定額征收的個體工商戶申請注銷稅務登記的,可以不進行清稅核查,主管稅務機關于受理后當場核準注銷其稅務登記”;“對取得人民法院破產終結裁定書且無欠稅,或雖有欠稅但無法獲得清償且死欠稅款已被核銷的納稅人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可以不進行清稅核查,主管稅務機關于受理后5個工作日內核準注銷其稅務登記”;對其他類別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主要是單位納稅人和實行查賬征收的個體工商戶),清稅核查在11個工作日內完成,加上受理、傳遞、結果處理、文書制發等其他環節所需時限,共計15個工作日內完成注銷稅務登記核準。
(六)國、地稅聯合辦理注銷稅務登記的具體規定。《辦法》首次建立了我省國、地稅聯合開展注銷稅務登記管理的工作方式,明確了我省國地稅聯合開展注銷稅務登記管理的細節要求。《辦法》規定,“屬于國地稅共管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先貨物勞務稅后所得稅的原則,分別提出注銷稅務登記申請;國地稅聯合辦證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由先行受理的稅務機關收回稅務登記證正本;屬于國地稅共管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先行核準注銷稅務登記的稅務機關,2個工作日內將核準注銷的信息傳遞給另一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