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財稅2016年36號: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其中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不征收增值稅。
請問,資產重組中包含無形資產,是否需要就無形資產單獨繳納增值稅?還是都不需要繳納增值稅?
答:未在文件中列明的資產應按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
答復機構:安徽省稅務局貨物和勞務稅處
答復時間:2020-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