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關總署發布《關于綜合保稅區內開展保稅貨物租賃和期貨保稅交割業務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158號),明確了保稅貨物租賃和期貨保稅交割業務的具體事項。筆者提醒納稅人,理順海關對業務流程的要求,同時,準確處理期貨保稅交割和保稅貨物租賃業務的涉稅問題,規避稅務風險。
期貨保稅交割和保稅貨物租賃兩項業務,是近日海關總署發布的《關于綜合保稅區內開展保稅貨物租賃和期貨保稅交割業務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158號,以下簡稱158號公告)的主要內容。理順海關對兩類業務的具體規定、準確進行稅務處理,對納稅人來說至關重要。
期貨保稅交割業務
■基本概念
期貨,與現貨相對,是現在進行買賣,在將來進行交收或交割的標的物。這個標的物,可以為某種商品、某類金融工具或某個金融指標。交割,在貨物期貨里是實際交貨的意思。一般而言,進口貨物需要進口報關后,才能進入交割環節,而開展期貨保稅交割后,保稅貨物利用保稅倉庫,在完成進口報關前,就可以進入交割環節,不必先行辦理報關手續,暫不需繳納進口關稅和相關增值稅、消費稅。
■海關規定
158號公告所指的期貨保稅交割業務,為指定交割倉庫內處于保稅監管狀態的貨物作為交割標的物的一種銷售方式。開展期貨保稅交割業務的貨物品種,應為經國務院期貨相關管理機構批準,開展期貨保稅交割業務的期交所上市品種。例如:銅、鋁、原油、天然橡膠、鐵礦石等。進行期貨保稅交割業務,倉庫需要符合交割倉庫資質、海關認定的企業信用狀況等5項條件。
■稅務處理
目前,在綜合保稅區開展期貨保稅交割業務,仍免繳增值稅。在具體稅務管理方面,筆者建議期貨保稅交割的銷售方,保存好當期期貨保稅交割的書面說明等相關交易資料,以便在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時,準確出具。
在首次申報期貨保稅交割業務免稅時,綜合保稅區內倉儲企業作為銷售方時,還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從事期貨保稅交割業務的書面說明,辦理免稅備案。與此同時,銷售方應將免稅業務對應的保稅交割結算單、開具和收取的發票、收付款憑證以及保稅標準倉單清單等資料,按月整理成冊,留存備查。
保稅貨物租賃業務
■基本概念
保稅貨物租賃業務,是租賃企業和承租企業以綜合保稅區內保稅貨物為租賃標的物,開展的進出口租賃業務。其中,租賃企業,指在綜合保稅區內設立的開展租賃業務的企業或者其設立的項目子公司;承租企業,指與租賃企業簽訂租賃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向租賃企業支付租金的境內區外企業。
■海關規定
開展保稅貨物租賃,租賃企業應當設立電子賬冊,如實申報租賃貨物進、出、轉、存等情況。同時,租賃貨物進出綜合保稅區時,租賃企業和承租企業應當按照現行規定向海關申報。承租企業對租賃貨物的進口、租金申報納稅、續租、留購、租賃合同變更等相關手續,應當在同一海關辦理。而租賃貨物自進入境內(區外)之日起,至租賃結束辦結海關手續之日,應當接受海關監管。
158號公告第一條第(十)款~第(十一)款規定,一般情況下,租賃企業開展進出口租賃業務時,租賃貨物應當實際進出綜合保稅區。但對注冊在綜合保稅區內的租賃企業進出口飛機、船舶和海洋工程結構物等,不具備實際入區條件的大型設備,可予以保稅,由海關實施異地委托監管。
通常來說,進口列舉的大型設備,采購成本巨大,涉及的進口稅款可能數千萬元,甚至上億元,予以保稅這一點,可以說為相關企業節約了一大筆資金。例如,區外境內的甲航空公司購買一架波音777運輸飛機,單價是3.39億美元,按美元∶人民幣=1∶7的比例換算,甲公司需繳納的進口環節稅款,僅增值稅一項就為人民幣3.39×7×13%=3.08(億元)。若改為從某綜合保稅區企業保稅租賃進口,租賃期內,甲公司無須繳納進口環節的稅款。
■稅務處理
對于租賃企業而言,租賃至境外的保稅貨物取得的租金收入,免繳增值稅。保稅貨物由綜合保稅區租賃至境外,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以下簡稱36號文件)附件4《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和免稅政策的規定》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標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動產租賃服務免征增值稅。因此,其租金收入免繳增值稅。
承租企業方面,筆者建議其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為宜。
實務中,除進口租賃飛機外,對綜合保稅區外承租企業購買服務——租賃保稅貨物,海關需在進口環節代征一道增值稅。同時,根據36號文件附件一《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一條規定,稅務機關對綜合保稅區內的租賃企業取得的租金收入,也需征一道增值稅。如果承租企業為一般納稅人,在稅務機關征收增值稅時,則可以在其銷項稅額中抵扣。
此外,保稅貨物租賃交易雙方,莫忘及時、足額、準確地繳納印花稅。值得注意的是,不同的租賃方式對應的印花稅稅率不同。經營性租賃合同,按照其載明的租金總額,依照“財產租賃合同”稅目,按千分之一的稅率計稅貼花;融資租賃合同,按照其載明的租金總額,依照“借款合同”稅目,按萬分之零點五的稅率計稅貼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