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5號),規定自2020年1月1日起,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由原來的備案制改為備查制,非居民納稅人與扣繳義務人的責任分擔也更加清晰,將極大地提高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的便捷性。有關專家分析,備案變備查,是協定待遇享受方式的一次變革。在此背景下,納稅人更要關注相關規定的準確理解和適用。
核心事項:享受協定待遇,備查資料咋留存
建議非居民納稅人重視與證明“受益所有人”身份的相關資料;適用財產收益條款時,重視留存不動產公司比例計算所需的資料;未構成常設機構的情形下,也要留存相關判定資料。同時,要關注相關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合法性,以保證在稅務機關后續檢查時能提供充分的證明。
《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5號,以下簡稱35號公告)一經發出,就引起業內人士廣泛關注。記者發現,不少專家表示,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由備案制改為備查制,是最令人驚喜的變化之一。35號公告規定,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采取“自行判斷、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方式辦理。
據德勤稅務與法律部北方區主管合伙人朱桉介紹,我國稅收協定執行程序的發展大致分為4個階段:從20世紀90年代初的全面審批制,到2009年的部分審批制,再到2015年的全面備案制,然后到即將實施的全面備查制。“非居民納稅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一系列發展變化,體現了稅務機關在深化‘放管服’改革中,立足于服務,始終為納稅人提供便利的工作思路。”朱桉說。
畢馬威中國稅務服務主管合伙人盧奕表示,備案制改備查制后,非居民納稅人自行申報或扣繳義務人扣繳申報時,僅需報送《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信息報告表》(以下簡稱《信息報告表》),所有實體性涉稅資料都由非居民納稅人自行保存,以備稅務機關后續檢查使用,將大大減少非居民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的資料報送負擔。
記者看到,《信息報告表》僅包括非居民納稅人的名稱、在中國的納稅人識別號、享受協定名稱和適用協定條款名稱等一般性信息,并未包含享受稅收協定待遇條件的具體內容。朱桉提醒非居民納稅人,在填報《信息報告表》時,需關注表格第16項——適用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條款的非居民納稅人,根據表格提供的備選政策,勾選出其認定為“受益所有人”的政策依據。
具體而言,政策依據包括《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收協定中“受益所有人”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9號)的第二條、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條第(二)項和第四條。如果是其他情形,非居民納稅人還需進行文字說明。《信息報告表》還明確提出,非居民納稅人對填報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為此,朱桉建議非居民納稅人,結合自身實際情況,準確判斷其適用的政策依據,以保證填報信息的準確性和合法性。
國家稅務總局青島市稅務局國際稅收管理處處長劉建華告訴記者,35號公告在留存備查資料中,新增加了證明非居民納稅人“受益所有人”身份的相關資料。他提醒非居民納稅人,注重歸集和留存此類資料,既方便稅務機關管理,又為非居民納稅人適用股息、利息和特許權使用費等稅收協定待遇的準確性提供依據。
盧奕同時建議,非居民納稅人從稅收協定待遇的確定性角度出發,在留存備查資料時,除了重點關注適用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條款協定待遇、判定“受益所有人”的具體資料外,適用財產收益條款時,對不動產公司比例計算所需的資料,以及部分未構成常設機構情形的判定資料等也要格外重視。尤其是針對一些較為復雜的交易,留存備查的資料要盡量豐富、全面,并關注相關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合法性,以保證在稅務機關后續檢查時能提供充分的證明。
熱點問題:面對處罰,誰應該承擔法律責任
當出現非居民納稅人錯誤享受協定待遇的情況時,如果是非居民納稅人的責任,主管稅務機關將依法向非居民納稅人追繳稅款,并追究其延遲納稅責任;如果是因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辦理扣繳申報,或是未按照規定提供相關資料的,主管稅務機關可追究扣繳義務人責任。
非居民納稅人與扣繳義務人的法律責任分擔問題,一直是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時關注的焦點。35號公告出臺后,這一問題仍然受到業內人士的重點關注,不少專家在其微信公眾號上發表文章,分析此問題。其中,最受關注的熱點問題之一,就是誰來承擔能否享受協定待遇的判定責任。
對此,中匯稅務集團全國技術總監、合伙人趙國慶認為,根據35號公告,判定責任應由非居民納稅人自行承擔。
35號公告第五條規定,非居民納稅人自行申報的,自行判斷符合享受協定待遇條件且需要享受協定待遇,應在申報時報送《信息報告表》;第六條則規定,在源泉扣繳和指定扣繳情況下,非居民納稅人自行判斷符合享受協定待遇條件且需要享受協定待遇,如實填寫《信息報告表》,并主動提交給扣繳義務人。需要關注的是,如果非居民納稅人沒有主動向扣繳義務人提交《信息報告表》,或者其提供的內容不完整,扣繳義務人可依據國內稅收法律規定進行扣繳。
基于此,北京立信永安咨詢有限公司合伙人趙衛剛建議,非居民納稅人應充分了解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要求和條件,結合實際交易情況,客觀判斷自身是否符合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條件,同時要針對相關風險采取應對措施。
35號公告還規定,非居民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配合主管稅務機關進行非居民納稅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后續管理與調查。非居民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均未按照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逃避、拒絕、阻撓稅務機關進行后續調查,主管稅務機關無法查實其是否符合享受協定待遇條件的,應視為不符合條件。
德勤稅務與法律部北方區主管合伙人朱桉表示,雖然主管稅務機關在后續管理時,可要求非居民納稅人限期提供留存備查資料。不過,由于稅務機關不可能直接向境外非居民送達舉證執法文書,因此很可能通過境內扣繳義務人聯系非居民納稅人。朱桉認為,在35號公告框架下,扣繳義務人聯系稅務機關和非居民納稅人的紐帶作用突出。因此,他建議扣繳義務人,在及時、準確向非居民納稅人轉達稅務機關的要求外,也要注意與稅務機關保持良好溝通,如有必要可咨詢專業人士意見。
除了判定責任有明確區分,如果出現非居民納稅人錯誤適用稅收協定待遇的情況,非居民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需承擔的法律責任也有所不同。
趙國慶分析,如果扣繳義務人已經按照規定履行扣繳申報義務,但是非居民納稅人因政策適用不準確而錯誤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并且未繳納或者少繳納稅款的,將被視作未按照規定申報繳納稅款,主管稅務機關依法追繳稅款并追究非居民納稅人延遲納稅責任。如果扣繳義務人未能準確履行扣繳義務,未按照規定辦理扣繳申報或是提供相關備查資料,發生非居民納稅人錯誤享受稅收協定待遇,未繳納或是少繳納稅款情況的,主管稅務機關可追究扣繳義務人責任,并責令非居民納稅人限期繳納稅款。
趙衛剛表示,盡管35號公告區分了在出現非居民納稅人錯誤適用協定待遇時,雙方需承擔的法律責任。實務中,如果合同約定稅款由付款方承擔,可能出現非居民納稅人在后續調查中,懈怠應對,輕率補繳稅款后,向扣繳義務人要求補償的情況。對此,趙衛剛建議非居民納稅人與扣繳義務人在簽訂合同時,應就稅款的承擔、資料的提供義務和后續的配合義務等事項做出明確約定,以免引發爭議。
專家提醒:還有哪些稅收政策細節需要重視
一些政策細節需要引起納稅人重視:一是關注享受協定待遇的主要目的合理性;二是可能出現審查時間較長的情況,非居民納稅人需做好準備;三是發生退稅情況時,非居民納稅人要與扣繳義務人充分溝通,取得必要資料;四是參照相關法律法規,保存好留存備查的相關資料。
據青島市稅務局國際稅收管理處處長劉建華介紹,35號公告增加了主要目的測試條款。也就是說,主管稅務機關在后續管理中,若發現需要適用稅收協定主要目的測試條款,或者是適用國內稅法規定的一般反避稅規則的情況,都適用一般反避稅相關規定。
劉建華說,明確引用稅收協定主要目的測試條款,反映出我國在加入《實施稅收協定相關措施以防止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BEPS)的多邊公約》后出現的相關變化。“非居民納稅人在享受稅收協定待遇時,應注意評價主要目的的合理性,避免因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和實質性安排而受到稅務機關的特別納稅調整。”劉建華說。
對于適用稅收協定待遇有關的退稅規定,35號公告基本延續了《非居民納稅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0號公告)的規定。畢馬威中國稅務服務主管合伙人盧奕告訴記者,非居民納稅人在實務中曾遇到的與退稅相關的問題,很值得關注。比如,在實際審查過程中,由于各種主觀或客觀因素的存在,審查時間可能會超過法定的30日,非居民納稅人應當做好相應的準備。
此外,如果稅務機關要求非居民納稅人提供與扣繳義務人相關的資料,若扣繳義務人與非居民納稅人之間并無關聯關系,非居民納稅人無法提供的情況下,可能導致退稅流程的停滯,建議非居民納稅人與扣繳義務人提前做好溝通,扣繳義務人也應當為退稅事宜做好充分準備。
盧奕同時提醒非居民納稅人,在留存備查資料的保存時間方面,35號公告規定按《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期限保存。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的規定,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完稅憑證、發票、出口憑證以及其他有關涉稅資料應當保存10年,建議非居民納稅人參照這一規定,保存好留存備查的相關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