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總局初步填制完成《跨境(對外)投資企業基礎信息表》、《企業跨境投資相關業務稅收風險識別表》、《與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以及轉讓財產相關的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測評問卷》、《與境外分支機構、常設機構取得收入相關的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測評問卷》、《與子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相關的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測評問卷》、《受控外國企業風險管理測評問卷》、《境外注冊中資控股居民企業風險管理測評問卷》,并向省級局下發以上工作底稿模板。
(二)風險評估階段
1.省局對本地成員企業開展跨境投資風險識別工作,分析跨境投資不同類型稅收風險問題,重點識別企業存在的稅收風險,并對稅務總局下發的有關集團總部的工作底稿相關內容進行補充、復核,并針對本地成員企業的跨境投資活動另行完成針對本地成員企業的工作底稿填報。
本指引中的跨境投資風險管理工作,重點關注:一是企業從事上述跨境投資活動取得境外所得在中國境內的企業所得稅申報和納稅;二是境外所得在境外已納企業所得稅稅款于境內進行的抵免;三是境外所得享受稅收協定優惠的處理;四是其他具有重大影響的稅種的風險控制。
重點識別的稅收風險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境外投資企業利潤已分配但未在我國境內申報,或境外承包工程和提供勞務的收入未在我國境內申報;
(2)是否存在用境內盈利彌補境外虧損;
(3)境外所得稅收抵免計算是否正確,包括:1)是否對境內外發生的共同支出在境內、外應稅所得之間合理分攤;2)派遣至境外的員工的工資是否在境內公司列支并稅前扣除;3)是否將境外稅后利潤還原成稅前所得進而計算中國企業所得稅稅負;
(4)是否利用受控外國公司在境外累積利潤;
(5)境外投資企業被認定為非境內注冊中國居民企業的稅收風險,以及認定之后向其他非居民企業支付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等項目時未依法扣繳非居民企業所得稅;
(6)是否通過境外投資,利用職能剝離形式向境外關聯企業轉移利潤;
(7)是否存在銀行向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未依法扣繳非居民企業所得稅;
(8)是否存在中國居民企業在境外設立空殼子公司發生的業務實際在中國境內構成常設機構;
(9)是否存在向境外投資企業支付不合理費用、與境外企業之間的不合理資本轉移,特別是關聯企業間的資金拆解、服務提供、貨物貿易定價等。
(10)集團內個人在境外的工資、薪金及投資所得等個人所得稅事項;
(11)境外簽訂的合同帶回國內是否在中國貼花;
(12)企業境外投資是否有合理的商業目的,是否存在規避稅收目的。
2.省局結合所掌握的企業涉稅信息,結合工作底稿要求,重點查看企業收入和支出相關科目中與海外項目、公司、活動有關聯的會計流水,對企業跨境投資開展案頭分析工作,查找、篩選并梳理、匯總企業存在風險的涉稅事項和重點風險點,并完成每戶企業的風險評估報告,一并上報稅務總局。
3.稅務總局系統歸集、梳理和分析企業存在跨境投資稅收風險的性質及成因,確定不同風險等級的企業名單,下發省級稅務機關。
(三)風險應對階段
省局根據稅務總局下發的不同風險等級的企業名單,制定針對性的應對方案。對于低風險企業,省局對企業出具風險建議書,對其主要跨境投資風險和管理措施進行提示;對于中等風險企業,通過政策宣傳、引導等方式,鼓勵納稅人依據稅法規定自行調增應納稅所得額或應納稅額;對于高風險企業,集中人員對企業開展稅務審計;對企業利用關聯交易進行跨境避稅嫌疑的,需要啟動特別納稅調整程序的,按照有關規定,啟動特別納稅調整程序;對企業存在偷逃騙稅問題的,移交稅務稽查部門處理。
(四)反饋提高階段
1.省局根據稅務總局在風險評估階段下發的工作任務,編制分戶跨境投資稅收風險管理報告,填制完成《跨境投資稅收風險管理工作情況統計表》,一并上報稅務總局。
2.稅務總局組織分析跨境投資稅收風險管理工作情況,確定普遍性涉稅風險,修改完善大企業跨境投資稅收風險疑點,初步搭建大企業跨境投資稅收風險特征庫;編制分集團的跨境投資稅收風險建議書。
3.完善大企業跨境投資稅收風險管理工作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