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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改增后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稅收優惠實務指南 |
發布時間:2016/9/26 來源: 閱讀次數:29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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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激發創業,創業帶動就業,就業關乎民生。為此,在2016年5月1日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時,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將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的營業稅減免政策平移至營改增后的增值稅減免政策中。
符合享受創業就業稅收優惠條件的重點群體
1.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的人員;
2.零就業家庭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勞動年齡內的登記失業人員;
3.畢業所在公歷自然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內,從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普通高等學校、成人高等學校畢業的高校畢業生。
提示:2015年1月27日起,《就業失業登記證》更名為《就業創業證》,原已發放的《就業失業登記證》繼續有效;同日,取消《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此前已取得《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附著《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或注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的人員,繼續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從2015年1月27日開始,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和失業人員,持有由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頒發的,并經就業和創業地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在對人員范圍、就業失業狀態、已享受政策情況進行核實后,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畢業年度內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企業吸納稅收政策”字樣的《就業創業證》,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同時符合自主創業和企業吸納稅收政策條件的,可同時加注;主管稅務機關在《就業創業證》上加蓋戳記,注明減免稅所屬時間。
符合條件人員從事個體經營創業的減免稅計算
政策規定
1.重點群體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在3年內按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2016年5月1起營改增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以下統稱“流轉稅及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在扣減應繳稅費時,應注意不同稅費的順序,不能顛倒。
2.納稅人的實際經營期不足一年的,應當以實際月份按“減免稅限額=年度減免稅限額÷12×實際經營月數”換算其減免稅限額。
3.納稅人實際應繳納的“流轉稅及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小于減免稅限額的,以實際應繳納的稅費金額為限,當年扣減不足的,不得結轉下年使用;實際應繳納的“流轉稅及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大于減免稅限額的,以減免稅限額為限。
案例解析:
符合減免稅條件的重點群體人員小龍于2016年4月成立小龍餐館從事個體經營,其享受免稅的期限為2016年4月~2018年12月。其所在地省人民政府已規定重點群體從事個體經營免稅限額上浮20%為9600元,該餐館2016年度(4月~12月,共9個月)可享受的稅收扣減限額為:9600÷12×9=7200(元)。
假設1:小龍餐館2016年4月~12月,應繳營業稅(營改增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因季度銷售額、營業額均未超過30萬元而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下同)及個人所得稅合計6800元,其2016年免稅限額以應繳的6800元為限,當年應繳稅費全免。但當年扣減不足的可免稅余額400元不得結轉下年使用。
假設2:小龍餐館2016年應繳:4月份營業稅2000元、5月~12月營改增增值稅6000元,城市維護建設稅560元及個人所得稅5440元,合計14000元。
其2016年可以享受的該項稅收扣減限額為7200元,可扣減的減免稅費金額依次為:營業稅2000元、營改增增值稅5200元。當年還應繳納營改增增值稅800元、城市維護建設稅560元、個人所得稅5440元。
如果小龍已分期將當期應繳的各稅費繳納,則可根據計算的可扣減的減免稅費金額申請辦理退還手續,同時辦理免稅備案手續。
企業、單位吸納重點群體人員就業減免稅計算
政策規定
1.商貿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從事原營業稅“服務業”稅目規定經營活動的服務型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2016年5月1日營改增后,服務型企業是指從事《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中“不動產租賃服務”、“商務輔助服務”(不含貨物運輸代理和代理報關服務)、“生活服務”(不含文化體育服務)范圍內業務活動的企業以及按規定登記成立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在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且持《就業創業證》或者2015年1月27日前取得《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的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且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4000元)依次扣減營業稅(2016年5月1起營改增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下統稱“流轉稅及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在扣減應繳稅費時,應注意不同稅費的順序,不能顛倒。
2.納稅人自吸納失業人員的次月起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每名失業人員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納稅人按本單位吸納人數和簽訂的勞動合同時間核定本單位減免稅總額(∑每名失業人員本年度在本企業工作月份÷12×定額),在減免稅總額內的每個納稅期依次扣減流轉稅及附加。
3.納稅人實際應繳納的流轉稅及附加大于核定減免稅總額的,以核定減免稅總額為限。4.納稅人實際應繳納的流轉稅及附加小于核定減免稅總額的,以實際應繳納的流轉稅及附加為限;納稅年度終了,納稅人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以差額部分扣減企業所得稅。當年扣減不足的,不再結轉以后年度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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