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土地增值稅清算延期申報和延期審核期限的通知各市、縣、區地方稅務局,各直屬稽查局:
為提高土地增值稅清算工作效率,規范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現將土地增值稅清算延期申報和延期審核期限明確如下:
一、土地增值稅清算延期申報期限
土地增值稅清算延期申報最長不得超過60日,需延期30日以內的,由主管稅務分局局長批準,并報市縣區局備案;需延期30日以上且不超過60日的,由市縣區局局長批準,并報省局房地產稅收管理處備案。
二、土地增值稅清算延期審核期限
主管稅務分局自向納稅人送達《土地增值稅清算受理通知書》之日起,在90日內出具清算結論。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完成,清算延期審核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0日。需延期30日以內的,由主管稅務分局局長批準,并報市縣區局備案;需延期30日以上且不超過60日的,由市縣區局局長批準,并報省局房地產稅收管理處備案。
三、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執行。此前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海南省地方稅務局
2015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