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9.24
為進一步優化納稅服務,明晰納稅人的權利與義務,加強個人所得稅分類專業化管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個人所得稅申報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總局公告2013年第21號)對個人所得稅申報表進行了重新修訂。我局根據信息系統的現狀和實際工作需要,自9月27日起啟用新的扣繳報告表和自行納稅申報表,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申報表調整及主要變化
(一)啟用《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停用《扣繳個人所得稅明細報告表》。
《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適用于扣繳義務人辦理全員全額扣繳個人所得稅申報(包括向個人支付應稅所得,但低于減除費用、不需扣繳稅款情形的申報),以及特定行業職工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的月份申報。
(二)啟用《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表(A表)》、《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表(B表)》,停用《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
《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表(A表)》,適用于“從中國境內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取得應納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的個人所得稅申報。
《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表(B表)》,適用于“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納稅人的納稅申報。
(三)主要變化
1.新的扣繳報告表區分扣繳義務人所屬行業,分為“一般行業”和“特定行業”的月份申報(注:特定行業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采掘業、遠洋運輸業、遠洋捕撈業以及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行業)。
2.新的扣繳報告表、自行納稅申報表細化稅前扣除項目,增加“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放心保)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財產原值”、“允許扣除的稅費”等填寫欄次。
3.新的扣繳報告表、自行納稅申報表(A表)增加“免稅所得”欄次,填寫稅法第四條規定的可以免稅的所得,增加該欄次后“收入額”需填寫納稅人實際取得的全部收入額。
二、申報銜接注意事項
(一)自2013年9月27日起,啟用新的《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表(A表)》、《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表(B表)》受理申報。上述新申報表支持對歷史屬期稅款的申報。
(二)自2013年9月27日起,扣繳義務人通過電子稅務局批量導入納稅人基礎信息和明細申報數據,以及通過上門申報批量導入明細申報數據,均需下載使用新的EXCEL格式導入模板。
下載方式:1.登錄深圳地稅網站(www.szds.gov.cn,下同),點擊“下載專區-網報軟件及資料”選擇下載;2.登錄電子稅務局進行扣繳申報時,點擊基礎信息和明細數據導入界面的鏈接下載。
(三)扣繳義務人和納稅人可登錄深圳地稅網站“下載專區-納稅申報表類”,選擇下載申報表格電子版,或到辦稅服務廳領取紙質申報表。
(四)因申報系統升級后整合數據的需要,9月27日電子稅務局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系統的查詢和扣繳證明打印服務將受到影響,辦稅服務廳開具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業務暫停受理。
如需進一步了解或咨詢有關事項,可撥打深圳地稅咨詢電話12366-2咨詢,或登錄深圳地稅網站查詢。
新版個人所得稅申報相關資料——
附件:
1.個人所得稅基礎信息表(A表)
2.個人所得稅基礎信息表(B表)
3.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
4.特定行業個人所得稅年度申報表
5.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表(A表)
6.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表(B表)
7.生產、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A表)
8.生產、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B表)
9.生產、經營所得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匯總申報表
總局解讀——關于《發布個人所得稅申報表的公告》的解讀
實務操作——修訂后的個稅申報表(B表)的變化及填報實例
相關廢止政策——自2013年8月1日起,《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個人所得稅申報表式樣的通知》(國稅發[1993]145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的通知》(財稅[2000]91號)中附件2、附件3和附件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62號)中附件2至附件9,《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5]205號)中附件1和附件2,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