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來料加工貨物盤盈可申報加工復出口?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277 |
|
來料加工貨物若產生盤盈,是否可向海關申請轉入未核銷的手冊中繼續加工復出口?對于盤盈的來料加工貨物的處理,在進出口稅收的政策當中并沒有明確的規定,但在執行當中是比照內銷貨物存貨盤盈來處理的。 對于盤盈的貨物是否向海關申報轉冊,應當講是不可以的,來料加工的過程是在海關監管之下,其進口料件的初期或之前是由企業申報耗用比例成耗的,在海關的管理之下進行核銷的,如果貴公司盤出盈余,但是在到海關核銷的手冊中也是平的,數據是體現不出盈余的,否則是核銷不了的,要受到海關征收進口關稅的處理的。貴公司所講的盤盈只是指在來料加工手冊中看不到時數據盤盈,但在實物或存貨盤盈,這是在手冊辦理之前,對耗用比例及實耗申報的不精確或不實造成的,因此,貴公司在手冊上是沒有問題的,也體現的是平的,但實際的料件,按內銷貨物盤盈處理。 購進商品發生溢余時 借:原材料 貸:待處理財產損溢 查明,因屬于計量或管理錯誤 借:待處理財產損溢 貸:管理費用--商品溢余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