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2-31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上海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1]11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北京等8省市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3號),現對本市增值稅納稅人接受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應稅服務,從稅務機關或者境內代理人取得的解繳稅款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通用繳款書申報抵扣的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增值稅納稅人接受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應稅服務,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上海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1]111號)附件1:《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準予以從稅務機關或者境內代理人取得的解繳稅款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通用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額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二、增值稅納稅人代扣代繳增值稅申報抵扣時,應向主管國稅機關報送《代扣代繳稅收通用繳款書抵扣清單》。
本公告自2012年12月1日起執行。
特此公告。
附件:《代扣代繳稅收通用繳款書抵扣清單》式樣及填表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