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全文失效廢止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本法規自2011年1月4日起全文廢止。廈門市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貨物所得稅問題的請示》(廈國稅發〔2002〕198號)收悉。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以下簡稱企業)通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購進貨物,稅務機關對其依法查處后,上述通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所購進的貨物以及被查補的增值稅稅款,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是否扣除的問題,現批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的規定,企業各項會計記錄必須完整準確,有合法憑證作為記帳依據。
因此,如果企業不能依照規定取得合法購貨發票,無法確定其支付貨款的真實性和準確性,其購進貨物所支付的貨款,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作為成本費用扣除;
根據財政部《關于增值稅會計處理的規定》(〔93〕財會字第83號),企業繳納的增值稅(包括因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而被查補的增值稅)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也不得作為成本費用扣除。
補充政策——財會字[1995]22號財政部關于對增值稅會計處理有關問題補充規定的通知
總局解讀——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9號: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的解讀
相關問題——
善意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問題再探析 <張偉>
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例實務解析<劉天永>
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例<劉忠月>
相關法規——
國稅發[1997]13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2000]18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的補充通知
國稅發[2000]18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3]11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通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購進的貨物所得稅處理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7]124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已抵扣稅款加收滯納金問題的批復
浙地稅二[2001]3號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
蘇國稅函[2003]37號江蘇省國家稅務局關于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批復
蘇國稅函[2006]70號江蘇省國家稅務局關于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抵扣憑證能否作為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依據問題的批復
京地稅企[2003]114號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企業因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批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