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政策——財稅[2015]99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的通知
看了專家們關于財稅[2015]99號享受小型微利所得稅的減半所得額優惠政策的解釋和計算,雖然國家稅務總局還沒有正式出臺文件,我認為沒有專家們說得那么復雜。 除2015年2月份【含2月】以后開辦的企業外,即:
2015年1-9月,申報表“應納稅所得額”欄累計數≤20萬元的,享受小型微利所得稅的減半所得額優惠政策。
2015年10-12月,申報表“應納稅所得額”欄累計數≤22.5萬元的,享受小型微利所得稅的減半所得額優惠政策。
為什么10-12月累計數標準不是30萬元,是因為財稅[2015]99號第二條規定“其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間的所得,按照2015年10月1日后的經營月份數占其2015年度經營月份數的比例計算”。
所謂“2015年10月1日后的經營月份數”就是指:10-12月份合計3個月;“2015年度經營月份數”就是指:1-12月份合計12個月。
——很簡單,再不懂就是語文水平太差。
——由于所得稅都是季度申報,一個完整納稅年度最多只有4次申報累計數。這樣新開辦不滿12個月的企業就占一點便宜,同時也在10-12月月份計算標準上也占便宜了。
主要是企業所得稅上對于“年應納稅所得額”還沒有象增值稅上“年應稅銷售額,是指納稅人在連續不超過12個月的經營期內累計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包括免稅銷售額”的類似規定。
特別說明:有一個極端的情況,2015年10月份【含10月】以后開辦的企業,估計申報表“應納稅所得額”欄累計數≤30萬元的,享受小型微利所得稅的減半所得額優惠政策。這個大家在感情上接受不了有爭議,就看稅務總局怎么去規定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