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昭通、曲靖、玉溪、普洱、保山、麗江、臨滄市國家稅務局: 根據《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云南省開展擴權強縣試點實施意見等4個文件的通知》(云政發〔2009〕112號),省政府確定了昆明市石林縣、東川區,曲靖市馬龍縣,玉溪市新平縣、易門縣,普洱市寧洱縣,麗江市永勝縣,臨滄市云縣6個市的8個縣(區)作為我省擴權強縣的試點。為確保試點縣(區)工作的順利開展,結合我省國稅工作實際,按照《云南省縣域經濟發展協調小組辦公室關于制定擴權強縣試點實施方案并開展對口培訓的通知》(云縣經辦發〔2009〕8號)要求,現將經省縣域經濟發展協調小組辦公室審定的《云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擴權強縣試點稅收管理權調整的實施方案》(見附件)印發給你們,請結合《云南省縣域經濟發展協調小組辦公室關于明確省直有關部門擴權事項及責任處室的通知》(云縣經辦發〔2010〕2號)文件,切實做好試點縣(區)國稅局稅收管理權調整的有關工作。
經省局研究,對于省直管縣財政改革試點的宣威、鎮雄、騰沖縣(市)國家稅務局,以及昆明市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滇池旅游度假區國家稅務局等6個縣、區國家稅務局,也執行本通知印發的擴權強縣試點稅收管理權調整實施方案的有關內容。
各地在工作中如有問題,請直接向省局反映。
附件:云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擴權強縣試點稅收管理權調整的實施方案
二O一O年五月十九日
云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擴權強縣試點稅收管理權調整的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云南省開展擴權強縣試點實施意見等4個文件的通知》(云政發〔2009〕112號),確保擴權強縣試點工作的順利開展,根據相關稅收法律法規和《云南省縣域經濟發展協調小組辦公室關于制定擴權強縣試點實施方案并開展對口培訓的通知》(云縣經辦法〔 2009〕8號)要求,結合我省國稅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和原則
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十七屆三中全會和省第八次黨代會精神,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增強縣域經濟發展活力為目標,以擴大經濟管理權限、提高行政效率、理順縣級權責關系為重點,明確擴權事項,積極開展試點,為深化縣域經濟管理體制改革積累經驗,促進全省縣域經濟又好又快發展。
堅持“依法合規、責權統一、增強活力、富民強縣”的原則,在保持現有行政區劃不變的前提下擴大試點縣(區)稅收管理權限。
二、組織實施
由云南省國家稅務局統一組織,相關業務處室積極配合;涉及試點改革的有關州、市局做好稅收管理權部分調整后的工作銜接;試點縣(區)國家稅務局負責具體工作的落實。試點縣(區)局要及時把實施情況向上級反映,以便進一步細化和完善實施方案,防止稅收管理權限擴大后出現管理上的脫節和漏洞,確保改革試點工作的順利開展。
三、稅收管理權的調整內容
根據《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云南省開展擴權強縣試點實施意見等4個文件的通知》(云政發〔2009〕112號)文件,涉及國稅系統的調整內容有三項:
(一)企業申請享受西部大開發所得稅優惠政策,屬省國稅局審批權限范圍的,由試點縣(區)國稅局調查核實后直接報省國稅局審批,以后年度由試點縣(區)國稅局審核確認后執行;屬州市國稅局審批權限范圍的,由試點縣(區)國稅局審核、審批,報州市國稅局備案。
(二)企業申請資產損失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屬省國稅局審批權限范圍的,由試點縣(區)國稅局調查核實后直接報省國稅局審批,屬州市國稅局審批權限范圍的,由試點縣(區)國稅局審批,報州市國稅局備案。
(三)國務院、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明確規定由省級以上(含省級)國稅局審批的減免稅等項目,由試點縣(區)國稅局核實后直接報省國稅局。
四、辦理流程
(一)審批類減免稅的辦理流程(即第三條第(一)項和第(三)項的辦理流程)
1.試點縣(區)納稅人申請享受該類減免稅的,應當在政策規定的減免稅期限內,向試點縣(區)國稅局提出書面申請,并根據要求報送相關資料。超過年度納稅申報期限提出的減免稅申請,稅務機關不予受理。
2. 屬省國稅局審批權限的,試點縣(區)國稅局應自收到納稅人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企業情況進行調查,形成調查報告和出具審核意見,與企業申請材料一并直接轉報省局。
3. 對減免稅申請的受理(或補正)決定,均應由具有審批權限的國稅機關作出。具有審批權限的國稅機關應在接收企業申請或試點縣(區)國稅局上報材料及企業補正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或補正決定,并告知納稅人。
4.屬試點縣(區)國稅局審批權限的,應自作出受理決定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屬省國稅局審批權限的,應自作出受理決定之日起4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具有審批權限的國稅機關在規定期限內不能作出審批決定的,經本級國稅機關負責人批準,可延長10個工作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納稅人。
5.具有審批權限的國稅機關,應以本局正式公文批復,其中,由省國稅局負責審批的,應批復縣(區)國稅局,同時抄送州市國稅局、申請人;由試點縣(區)國稅局負責審批的,應批復申請人執行,同時抄報州市國稅局備案。
6.減免稅期限超過1個納稅年度的,進行一次性審批。
納稅人享受減免稅的條件發生變化的,應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主管國稅機關報告,經審核后,停止其減免稅。
(二)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的辦理流程(即第三條第(二)項的辦理流程)
1.企業發生的屬于須經國稅機關審批才能稅前扣除的資產損失,應按有關規定向主管縣(區)國稅局提出書面申請,填列相關表格,并提交相關材料。
國稅機關受理企業當年的資產損失審批申請的截止日為本年度終了后第45日。企業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申請審批的,經縣(區)級主管國稅機關同意后,可申請適當延期。
2.屬省國稅局審批的資產損失,試點縣(區)國稅局應自接收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企業申請情況進行調查,形成調查報告和出具處理意見,與企業申請材料一并直接上報省局。
3.對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審批申請的受理(或補正)決定,均應由具有審批權限的國稅機關作出。具有審批權限的國稅機關應在接收企業申請或試點縣(區)國稅局上報材料及企業補正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或補正決定,并告知納稅人。
4.具有審批權限的國稅機關,應以本局正式公文批復,其中,由省國稅局負責審批的,應批復縣(區)國稅局,同時抄送州市國稅局、申請人;由試點縣(區)國稅局負責審批的,應批復申請人執行,同時抄報州市國稅局備案。
5.由省國稅局負責審批的,應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試點縣(區)國稅局負責審批的,應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因情況復雜需要核實,在規定時限內不能作出審批決定的,經本級國稅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天。同時,應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6.試點縣(區)國稅局征管的企業分支機構發生需要審批的稅前扣除的資產損失,按照上述規定執行,即分支機構向試點縣(區)國稅局提出申請,屬于州市國稅局權限的,由試點縣(區)國稅局審批,屬于省國稅局權限的,試點縣(區)國稅局調查核實后直接轉報省局審批。
本方案與《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云南省開展擴權強縣試點實施意見等4個文件的通知》(云政發〔2009〕112號)同時執行。本方案未盡事項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及省國稅局制定的相關規定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