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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地稅[2010]17號 宣城市地方稅務局企業所得稅優惠備案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9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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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宣城市地方稅務局企業所得稅優惠備案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宣地稅[2010]17號 2010.1.25各縣(市、區)地方稅務局,市局各分局、稽查局:現將《宣城市地方稅務局企業所得稅優惠備案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已享受列入備案管理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應按本辦法規定補充相關資料或重新備案。宣城市地方稅務局企業所得稅優惠備案管理暫行辦法一、總 則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企業所得稅優惠備案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2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1號)、《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管理問題的補充通知》(皖地稅函[2009]361號)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列入備案管理的各類企業所得稅優惠,是指除國務院明確要求實行審批管理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外,其他各類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第三條 備案管理的具體方式分為事前備案和事后備案兩種。下列企業所得稅優惠項目實行事后備案管理:(一)國債利息收入;(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三)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執行優惠稅率;(四)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執行優惠稅率;(五)安置殘疾人員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加計扣除。 (六)其他國家稅務總局或省地稅局規定的事后備案管理的稅收優惠項目。除上述列舉列入事后備案管理的企業所得稅優惠項目以外,其他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實行事前備案管理。第四條 納稅人提請備案應向主管地稅機關報送以下資料:(一)《企業所得稅優惠登記備案表》(附件1);(二)規定應報送的稅收優惠備案資料(附件2);(三)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企業所得稅優惠登記備案表》一式兩份,其它資料一式一份,應填寫完整。提請備案應遵循一事一備案的原則,根據享受稅收優惠項目逐項提請備案。代理人辦理受托事項時,應出具有效身份證件和委托證明。第五條 地稅機關對企業所得稅優惠備案的審核是對納稅人按規定提供的申報材料與法定條件進行符合性審核。地稅機關登記備案不改變納稅人依法真實納稅申報的義務和責任。第六條 優惠期限超過1個納稅年度的備案類優惠項目,實行一次性登記備案,由主管地稅機關按年度對相關優惠條件進行審核。年度審核不符合備案條件的,不予享受稅收優惠,屬事前備案的應向上級地稅機關報告。納稅人未能按照規定時限提請備案,應向主管地稅機關書面報告。第七條 稅收優惠事前備案登記時限為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事后備案登記時限為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備案過程中,地稅機關發現提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將企業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一次性告知提請人。企業補正資料時間,不計算在備案時限內。在規定期限內不能完成備案工作的,經本級地稅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5個工作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提請人。二、事前備案第八條 納稅人提請稅收優惠事前備案由主管稅務機關或其他指定受理部門負責受理,由主管地稅機關審核后報上一級地稅機關確認。第九條 納稅人享受事前備案類稅收優惠的,應在規定期限內向主管地稅機關提請備案,經地稅機關登記備案后執行。對需要事先向稅務機關備案而未按規定備案的,納稅人不得享受稅收優惠。納稅人享受稅收優惠的條件發生變化時,除另有規定外,應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地稅機關報告,并按照本辦法重新辦理備案手續。未經重新備案的,不予稅收享受優惠。第十條 主管地稅機關在接到提請稅收優惠備案資料后,應對備案資料進行審核,提出意見,連同備案資料一起報上一級地稅機關審核確認。上報時限為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第十一條 市、縣(區)地稅機關在接到主管地稅機關報送的事前備案資料后,應結合主管地稅機關意見對提請的稅收優惠事項進行審核。符合備案條件的,應予以登記備案;不符合備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不予登記備案。第十二條 主管地稅機關接到上級地稅機關的審核確認通知后,對不予備案登記的應制作《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不予備案通知書》(附件3),并在在5個工作日內向納稅人送達。三、事后備案第十三條 納稅人提請稅收優惠事后備案由主管稅務機關或其他指定受理部門負責受理,由主管地稅機關負責審核和確認。第十四條 納稅人享受事后備案類稅收優惠的,應在年度納稅申報時附報相關資料。主管地稅機關應對備案資料進行審核,是否登記備案,須集體研究確認。第十五條 對不符合備案條件的,主管地稅機關應制作《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不予備案通知書》,在5個工作日內向納稅人送達,并追繳相應稅款。四、后續管理第十六條 地稅機關要加強備案類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日常管理和后續的跟蹤管理。對納稅人實際經營情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規定條件的,以及由于不真實、不合法的證據提請備案或采用其他欺騙手段獲取優惠的,地稅機關一經發現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予以處理。第十七條 納稅人申報享受企業所得稅事后備案優惠項目但未向主管地稅機關報送備案資料的,主管地稅機關應按稅收征管法有關規定處理。第十八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建立納稅人企業所得稅優惠項目管理臺賬(附件4),登記優惠項目備案的時間、名稱、年限、金額等,并根據情況變化及時更新相關信息。 五.附 則第十九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稅收法律、法規以及有關規定辦理。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宣城市地方地稅局負責解釋。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執行。相關附件: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不予備案通知書企業所得稅優惠備案項目管理臺賬企業所得稅優惠登記備案表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備案報送資料及時間要求 下載: rar 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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