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專項應付款1200。
2.置換土地,假設不具有商業實質:
借: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新)800
累計攤銷 300
貸: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舊)1000
銀行存款 100。
3.處置固定資產A:
借:固定資產清理200
累計折舊 800
貸:固定資產——A1000
借:銀行存款100
貸:固定資產清理100
借:營業外支出100
貸:固定資產清理100。
4.處置固定資產B:
借:固定資產清理50
累計折舊450
貸:固定資產——B500
借:銀行存款30
貸:固定資產清理30
借:營業外支出20
貸:固定資產清理20。
處置固定資產A、B的損失由財政撥付款項補償,則:
借:專項應付款120
貸:遞延收益120。
由于損失已經發生,應同時作如下處理:
借:遞延收益120
貸:營業外收入120。
5.購置固定資產C:
借:固定資產1000
貸:銀行存款等1000
借:專項應付款1000
貸:遞延收益1000。
投入使用后計提折舊時,應將遞延收益按折舊進度轉入營業外收入。
6.搬遷固定資產后續支出:
(1)費用化后續支出
借:管理費用50
貸:銀行存款等50。
(2)資本化后續支出
借:在建工程500
貸:銀行存款等500。
完工后轉入固定資產。
7.搬遷過程中銷售以前年度存貨:
借:銀行存款等234
貸:主營業務收入2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34
借:主營業務成本150
貸:庫存商品 150。
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處理
(一)企業政策性搬遷收入。
國稅函〔2009〕118號文件中政策性搬遷收入,只包括從政府取得的補償款及企業處置資產所得,而40號公告中的政策性搬遷收入來源還包括其他單位,如搬遷過程中資產遭到毀損而取得的保險賠款。同時,40號公告中的政策性搬遷收入,既包括貨幣性收入,又包括非貨幣性收入,如搬遷中被征用的土地采取土地置換形式,應以被征用土地的凈值作為處置收入。此外,企業搬遷中處置存貨的收入是否屬于搬遷收入,以前一直存有爭議。40號公告明確,企業搬遷中處置存貨的收入,應按正常經營活動進行所得稅處理,不作為搬遷收入。
甲公司應計入政策性搬遷收入2030萬元,包括:1.從政府取得的搬遷補償款1200萬元;2.被征用土地非貨幣性收入700萬元;3.固定資產A處置收入100萬元;4.固定資產B保險賠款30萬元。
(二)企業政策性搬遷支出。
40號公告中,搬遷支出分為費用化支出和資產處置支出。費用化支出包括安置職工實際發生的費用、各類資產搬遷安裝費用等;資產處置支出指企業搬遷中變賣、處置、報廢的各類資產凈值及相關稅費等。國稅函〔2009〕118號文件中,企業重置固定資產的情況下,處置資產的凈值與處置費用不得作為搬遷支出,這在實務中引起了很大爭議,40號公告對此作了糾正。
甲公司的政策性搬遷支出1000萬元,包括:1.土地置換中被征用土地處置支出700萬元;2.固定資產A處置支出200萬元;3.固定資產B處置支出50萬元;4.搬遷固定資產費用化支出50萬元。
(三)企業政策性搬遷中資產的稅務處理。
1.重置資產支出不作為搬遷支出。根據國稅函〔2009〕118號文件規定,如果企業搬遷后重置固定資產,則可從搬遷收入中扣除資產重置價值,同時該資產的折舊或攤銷可在稅前扣除。這樣,企業重置的資產就存在稅前重復扣除的問題。由此,40號公告明確,企業發生的購置資產支出,不得從搬遷收入中扣除,但可按其計稅成本計算折舊或攤銷在稅前扣除。對于企業搬遷中采取土地置換的,40號公告特別強調,以被征用土地的凈值及換入土地投入使用前所發生的各項費用,作為換入土地的計稅成本。
甲公司搬遷中,重置固定資產計稅成本C為1000萬元,土地置換中換入土地計稅成本800萬元,均不得從搬遷支出中扣除,而應在以后投入使用后計算折舊或攤銷在稅前扣除。
2.搬遷資產的后續支出,性質不同,處理有別。國稅函〔2009〕118文件規定,搬遷資產的改良支出、技術改造支出均可以從搬遷收入扣除。40號公告則視搬遷資產后續支出的不同情況作了不同規定:如搬遷資產只需簡單安裝或不需要安裝即可繼續使用的,搬遷資產以其凈值作為計稅成本,安裝費用作為搬遷支出;如搬遷資產需要進行大修理,則搬遷資產以凈值加上大修理支出為計稅成本,大修理支出不作為搬遷支出。這與企業非搬遷情況下固定資產的后續支出處理原則一樣。
甲公司搬遷中,搬遷固定資產費用化支出50萬元作為搬遷支出,資本化支出500萬元應計入搬遷資產的計稅成本。
(四)企業政策性搬遷中應稅所得的稅務處理。根據40號公告,企業搬遷收入和搬遷支出可以暫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而在完成搬遷的年度匯總清算。從搬遷開始,搬遷時間滿5年時,無論搬遷是否實際已完成,都視為搬遷完成年度。2016年甲公司完成搬遷,企業應在該年度應將搬遷收入2030萬元和搬遷支出1000萬元分別填入“企業政策性搬遷清算損益表”中的相關行次,計算出搬遷所得1030萬元。這里要注意以下幾點:
1.由于企業搬遷所得在完成搬遷的年度匯總清算,因此在搬遷期間及搬遷后會計上計入損益的、與政策性搬遷相關的事項,均應作納稅調整。如本例,搬遷期間以財政撥款補償固定資產處置損失的120萬元,以財政撥款購置固定資產1000萬元在投入使用后計提折舊時,會計上均確認了營業外收入,則稅法上應同時作納稅調減。
2.如果企業發生搬遷損失,即搬遷收入扣除搬遷支出后為負數,可在下列方法中選擇其一進行稅務處理:(1)在搬遷完成年度,一次性作為損失進行扣除。(2)自搬遷完成年度起分3個年度,均勻在稅前扣除。當企業搬遷虧損較大,全部虧損很難在以后5年彌補時,選擇后一種方法顯然對企業更為有利。
3.如果企業在搬遷以前年度存在未彌補虧損,則從搬遷年度次年起,至搬遷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為停止生產經營活動年度,從法定虧損結轉彌補年限中減除。就本例而言,如果甲公司在搬遷以前年度存在未彌補虧損,則2013年~2015年這3年可從法定虧損結轉彌補年限中扣除,彌補虧損年限從2016年開始繼續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