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分散經營的所得稅避稅案例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586 |
|
[案例]泰能有限公司是一家制藥企業,該公司2001年度年應納稅所得為11萬元(適用稅率為33%)。應納所得稅額為:11萬元×33%=3.63萬元。 [籌劃分析] 2002年初,公司董事會認為該公司在本年度的銷售規模不會有太大的增長。而公司內部有兩個部門,一個是為公司生產原材料的部門,2001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為9萬元;另一個是制藥產成品部門,2001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為2萬元。由于原材料生產費用及藥品價格在1998年度將不會有較大的改變,故董事會決定,2002年度預繳企業所得稅仍為2001年全年應納稅額,該公司財務經理對此提出異議,他認為有更好的辦法可以使企業降低當年的應納稅額,減少稅負。 公司董事會聽取并采納了他的意見。而且,在隨后的稅收稽查中,稅務人員并沒有發現任何逃避納稅義務的違法行為。 [分析說明] 這是一個規模不太大的企業,但其內部卻具有兩個互相聯系的部門。 對于原材料部門而言,它具有前向聯系作用,即它的產成品是作為制藥部門的投入品。 該公司財務經理正是根據此種情況而將泰能有限公司設立為一個集團,其轄下分為A、B兩個獨立核算企業。A為原材料企業,B為制藥產成品企業。兩企業之間的產品交換按照市場的正常價格成交,從而避免了利用關聯企業轉讓定價的嫌疑。所謂關聯企業的轉讓定價是指兩個有一定關聯度的企業在相互之間的交易中,分別以有利于減輕自己稅負、區別于市場正常價格的定價方式進行交易。對此種行為,稅務人員在發現之后會對其進行稅負調整。 在本案例中,泰能集團轄下的兩個企業是以市場正常價格交換各自的產品,因此,它們的行為并不是轉讓定價行為。 [政策解讀] 為了照顧到我國目前存在的大量小型企業,如果它們以33%的稅率納稅,則稅負較重。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對年應納稅所得額在10萬元以下的企業,按應納稅所得額的大小,分別以較優惠的稅率征收,即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10萬元(含10萬元)的按27%的稅率征收;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元(含3萬元)以下的按18%的稅率征收。 [籌劃結果] 根據這樣的規定,該公司財務經理提出了分設兩個企業以合理規避部分稅負的建議。分立之后,A、B兩企業年應稅所得額之和仍為11萬元。其中A企業9萬元,適用稅率為27%,應納所得稅額=9萬元×27%=2.43萬元;B企業適用率為18%,應納所得稅額2萬元×18%=0.36萬元;A、B兩企業稅負合計為2.79萬元,較分立前節稅7400元。 [特別提示] 企業分立是將一個企業依照法律規定,兩個或兩個以上新企業的法律行為。企業分立并不是原企業的完全消失,它或者以解散企業來成立新企業的形式出現,或者以原有企業分出一部分成立新的企業,而原有企業仍繼續存在的形式出現。 本案例中,泰能有限公司正是采取第二種方法分出一部分成立新的企業。總之,企業從本質上并沒有消失,只是同原有企業相比,有了新的變化。也正是這種實質上的企業存續,為納稅籌劃提供了可能。企業分立中的納稅籌劃的思想主要體現在:企業所得稅采用累進稅率的情況下,通過分立使原本適用高稅率的企業,分化成兩個或兩個以上適用低稅率的企業,從而使總體稅負得以減輕。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