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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報廢產品增值稅及所得稅如何處理?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10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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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我公司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生產的產品為線路板,正常價格為1000元/片,成本為700元/片。因本公司工藝問題,2010年1月至7月發生重大制造錯誤,造成產品報廢,廢品成本約為8000萬元。我公司將廢品按照重量銷售取得9000萬元收入,并按照稅法要求計提繳納銷項稅額。請問此種情況下,是否會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銷售價格偏低而補銷項稅額,其進項稅額會不會被認定轉出?在所得稅處理方面,收入確認會不會按照正常售價做調整? 答:《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所稱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 因此,對于問題所述因工藝問題,發生重大制造錯誤導致產品報廢。企業銷售的廢品高于成本價,不存在損失。所以,該產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不需做進項轉出。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七條規定,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銷售額。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銷售廢品,若是按市場價格確定銷售額的,主管稅務機關不能依照上述條款核定增值稅銷售額;主管稅務機關也不能核定企業所得稅的收入額。 再問:《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條款中,并未將生產產品報廢納入非正常損失三種情況之一,生產產品報廢是否應當屬于正常生產損失?另外,若我公司生產的是不符合標準的不良產品但還有對外銷售的價值,是否還屬于非正常損失? 再答:問題所述的“發生重大制造錯誤,造成產品報廢,該廢品成本約為8000萬元”不能認定為“在正常范圍內發生的生產產品報廢”。此種情況在會計上一般應認定為非常損失,但不屬于《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所稱非正常損失的范圍,因而無須進項轉出。因其產品報廢后作為廢品銷售的收入高于廢品成本,因而會計上體現的是其他業務利潤而不是非常損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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