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來,成品油消費稅變換品名銷售就是行業稅收通病,國稅總局2012年47號公告和2013年50號公告,改變了行業稅收生態,而47號公告也引出了幾多悲歡離合的故事兒!??? 相關政策——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兩項消費稅審批事項后有關管理問題的公告 猶記47號公告出爐后的"山東版本"與"總局版本"之爭,47號公告開篇第一句話:"納稅人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產加工的在常溫常壓條件下(25℃/一個標準大氣壓)呈液態狀瀝青除外)的產品,按以下原則劃分是否征收消費稅"。山東版本在總局文件中"其他原料"后加了個字,成了"其他原料油",而且還振振有詞,我們不這么改,白開水也要征收消費稅了!白開水一符合定義,二沒有在技術監督部門備案。難道結論是征稅么???? 一字之差,意義大變,對企業又過分寬松了。而后來的50號公告其實是部分采納了山東版本的意見,折中版本。??? 閑言少絮,今天要說的是一個筆者親身經歷的案例:企業籌劃失敗,從而補繳7000多萬消費稅的故事兒!? 案例:某大型石化H煉廠擁有500萬噸煉化能力,2013年以前,即“47號公告前”年代,該公司對外銷售瀝青原料,其交易流程為, 第一步:將瀝青原料銷售給集團銷售平臺A公司,并開具專用發票; 第二步,A公司將瀝青原料銷售給非關聯四家瀝青加工企業,(以下簡稱四家企業),這四家企業距離H公司有幾十公里的路程。 第三步,四家公司將瀝青原料加工成10#瀝青,對外銷售。 簡單的說,就是2013年之前H公司賣的是瀝青原料,而瀝青原料和10#瀝青都是不征收消費稅的。而47公告后,瀝青原料需要征收消費稅,10#瀝青則繼續不征收消費稅,于是故事兒來了!??? 檢查人員發現,2013年以后,H公司變性格了,不賣瀝青原料,改成賣10#瀝青了。難道企業上了制作10#瀝青的生產線?幾經核實,并非如此,原來企業簽訂了一份"設備租賃合同",租賃Z公司的設備生產10#瀝青。???? 檢查人員立即趕往Z公司外調協查,驚奇的發現Z公司根本沒有10#瀝青生產設備,但是Z公司聲稱,我雖然沒有設備,但是我租賃使用的四家公司設備,然后再租給H公司,我這是轉租!到四家公司調查發現,瀝青原料實際仍然如47號公告之前的模式,H公司將瀝青原料直接發往四家公司,四家公司加工成10#瀝青,只是開票模式變為了:H公司開10#瀝青發票給平臺A公司,A公司開10#瀝青發票給四家公司而已!??? 至此,檢查人員頓時明白了,交易與此前沒有發生變化,企業做了所謂的稅收籌劃而已。47號公告前賣瀝青原料,現在改成賣10#了!掩耳盜鈴之舉也!??????接下來就是政策之爭了:??? 檢查組指出:您這分明是稅收籌劃。?? 企業回應:我就是籌劃,咋么了?難道籌劃有罪么??? 檢查組:籌劃無罪,但是必須合法合規。你們這是錯誤的籌劃,或者說失敗的籌劃。? 即使承認你們的交易模式,根據《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用應稅消費品連續生產非應稅消費品,也要視同銷售,因此要補消費稅7000萬元。????? 檢查組進一步指出:之所以你們不采取直接租賃四家公司設備,而是同八桿子打不著的Z公司簽訂租賃合同,Z公司再去所謂的租賃四家公司設備,就是想迷惑稅務機關視線,因為原來賣瀝青原料給四家公司,現在租賃四家公司設備生產10#,太招搖顯眼了!從這個意義上來說,不定你們偷稅就夠意思了!????? 企業回應:我們咨詢了最高稅務機關了,我們這么大的一個石化企業,在幾十里地的廠區裝置內,半成品從應稅消費品到非應稅消費品不斷變化,因此是否征收消費稅以最終產品為準,否則根本無法執行。?? 既然企業抬出了最高稅務機關,不敢怠慢,且企業所說的半成品不斷變化問題,政策如何執行,也是我們的疑問。于是,我們也請示政策。??? 上級稅務機關給出答復:這種半成品不斷變化的情形,應以最終產品為準,但是半成品不能出廠區,出了廠區,就要按照“以應稅消費品連續生產非應稅消費品”,視同銷售征稅了,因此支持你們征稅!??? 企業又回應:我們租賃設備生產,設備所在廠區就是我們的廠區,因此按照沒有出廠區的概念,我們無需繳稅!??? 檢查人員差點氣樂了!給你幾分顏色,你還開染坊了!??? 最終的結論:當然是按照視同銷售必須繳納消費稅,雖然企業多方辯解,但已經改變不了大局了。7000多萬消費稅順利入庫了!???? 本案例告訴我們,正如那首歌的韻律:“男人哭吧哭吧不是罪”,稅收籌劃不是罪,蹩腳的籌劃就要補稅! 相關案例——出口消費品的消費稅如何做好稅務籌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