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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投資,哪種持股方式最節稅? |
發布時間:2016/6/16 來源: 閱讀次數:23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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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實行了“三步走”的非均衡區域經濟發展戰略,適時推出了西部大開發、振興東北老工業基地、一帶一路等國家層面發展規劃,推動我國經濟實現了長期高速增長,創造了世界經濟發展史上的奇跡。在落實國家各項發展戰略中,通常會推出包括稅收優惠政策在內的一系列優惠政策,引導資金等市場要素的配置。區域性稅收優惠政策的存在為各類企業提供了潛在的稅務籌劃的空間,企業可以利用合法有效的區域性稅收優惠政策在運營架構等方面做出合理安排,本期華稅律師為您解讀股權投資中如何利用區域性稅收優惠進行持股模式的選擇和籌劃。 ? 當前,出臺稅收優惠政策是各區域利用稅收杠桿吸引投資的最主要形式,除了國家層面按照發展戰略出臺的稅收優惠政策外,各地區也會利用現有分稅制財政、民族自治區發展政策、相關法律法規給予的空間出臺地區層面的稅收優惠政策,以提高本地區招商引資的競爭力。尤其隨著國務院審批制度改革的大幅度推進,目前包括西部大開發等一系列區域性稅收優惠的已經從審批制轉為備案制,投資者享受稅收優惠的程序大大簡化。尤其在股權投資方面,通過事前對持股模式的籌劃,可以實現在資本運營、投資退出等階段的稅務成本降低,以合法合理降低稅負。 ? 一、持股模式是如何影響稅負的? 在投資的過程中,需要建立符合自身商業計劃的資本運營以及投資平臺,一方面實現投資收益的回流;另一方面可以將投資收益繼續對外投資,并借助投資平臺實現并購等商業目的。雖然個人直接持股是投資者最初始的一種股權架構,可以避免間接持股模式下的“重復征稅”,但是因無法滿足資本運作、法律風險控制等要求,難以滿足投資者的需要。 相比較于自然人直接持股,間接持股模式下,持股平臺公司僅僅作為投資擴張、資本運作的平臺,在實現橫向、縱向擴張時,對現有實體運營公司架構不會造成沖擊,同時,可以積極申請特殊性稅務處理,降低交易的稅負,降低交易雙方的交易成本,有利于資本運作的順利推進。間接持股的類型中,中間持股平臺的選擇又有兩種,一是公司制,二是合伙制,由于合伙企業在稅收上被視為“透明實體”,直接針對股東納稅,實行“先分后稅”,合伙性持股平臺本質上與自然人直接持股并無實質差異,并且根據《關于合伙企業合伙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的規定,合伙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稅額的范圍是“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業分配給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業當年留存的所得。但是,需要指出的是,與自然人直接持股相比,通過合伙企業間接持股,可以實現納稅地址的改變。股權投資間接持股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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