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特別納稅調整內部工作規程(試行)》的通知
國稅發[2012]13號 2012.2.10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現將《特別納稅調整內部工作規程(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
1.特別納稅調整工作聯系單(適用于信息交換)
2.特別納稅調整立案審核表
3.特別納稅調整工作聯系單(適用于協查)
4.特別納稅調整結案審核表
5.特別納稅調整補征稅款、加收利息和滯納金情況統計表
6.單邊預約定價安排受理正式申請審核表
7.單邊預約定價安排簽訂審核表
8.預約定價安排年度統計表
特別納稅調整內部工作規程(試行)
為明確各級稅務機關在特別納稅調整工作中的相應職責和操作流程,完善內控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國轉讓定價管理、預約定價安排管理、成本分攤協議管理、受控外國企業管理、資本弱化管理以及一般反避稅管理等特別納稅調整工作實踐,制定本規程。
一、各級稅務機關應在國際稅務管理部門或其他相關部門設置專職機構(或崗位),配備專職人員,對本地區特別納稅調整工作實施集中統一管理。
各級稅務機關應為專職人員的培訓和發展創造條件,穩定專職隊伍,積極培養后備人才,滿足長期開展特別納稅調整工作的需要。
二、各級稅務機關應輔導、督促納稅人依法履行關聯申報的法定義務,加強關聯申報的審核,定期實施檢查。
三、各級稅務機關應加強對同期資料的政策宣傳和管理,并根據工作需要進行抽查審核,重點審核定價體系的描述、功能風險分析、定價方法的選擇、定價的數據支持以及納稅人其他相關信息。
四、主管稅務機關應通過關聯申報審核、同期資料管理、特別納稅調整遵從引導等手段,鼓勵納稅人依據有關規定自行調增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并按有關規定將調整數據通過特別納稅調整案件管理系統層報稅務總局審核。
各級稅務機關對做出上述自行調整的納稅人仍可進行特別納稅調整調查。
五、各級稅務機關應結合本地實際,利用所得稅匯算清繳、進出口退稅等內部征管信息,海關、銀行、工商、統計、證券、商務、外匯管理等其他政府部門信息以及外購信息等信息資料,建立特別納稅調整工作信息資料庫。
六、各級稅務機關應將特別納稅調整工作與其他稅收征管工作相結合,建立各部門信息共享、協調配合的工作機制。負責特別納稅調整工作的部門發現納稅人存在其他稅務違法行為的,應及時移交相關部門處理;其他部門發現需對納稅人進行特別納稅調整的,應及時移交負責特別納稅調整工作的部門處理。
各地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應加強特別納稅調整工作的協調配合。同時涉及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管轄稅種的,應向對方稅務機關發出《特別納稅調整工作聯系單(適用于信息交換)》(附件1),并可聯合開展特別納稅調整工作;僅涉及對方稅務機關管轄稅種的,應向對方發出《特別納稅調整工作聯系單(適用于信息交換)》。
稅務總局組織的全國行業或集團聯查案件,相關部門應予以配合。
七、各級稅務機關在特別納稅調整工作中對納稅人信息資料和調查調整情況應按有關規定履行保密義務。
八、各級稅務機關應利用多種渠道宣傳特別納稅調整工作,涉及具體案件宣傳的,應層報稅務總局審核。
九、各級稅務機關應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反避稅專項經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行〔2011〕173號)等規定,使用反避稅經費,并做好經費績效考評等工作。
十、各級稅務機關應結合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評估、售付匯管理、稅收協定執行等征管工作,開展特別納稅調整案源篩選,建立特別納稅調整案源篩選工作機制。
十一、各級稅務機關應通過集體研究討論的方式確定調查對象。對稅務總局確定的特別納稅調整聯查案件,主管稅務機關應將聯查范圍內的納稅人確定為調查對象。
十二、調查對象確定后,主管稅務機關應填制《特別納稅調整立案審核表》(附件2),附立案報告及有關資料,通過特別納稅調整案件管理系統層報省稅務機關復核。
省稅務機關復核后同意上報稅務總局立案的,應將《特別納稅調整立案審核表》、立案報告及有關資料通過特別納稅調整案件管理系統呈報稅務總局審核。
十三、稅務總局審核通過的立案申請,省稅務機關應及時通過特別納稅調整案件管理系統將批準后的《特別納稅調整立案審核表》及有關資料轉發給主管稅務機關組織實施調查。
稅務總局審核不同意立案的,省稅務機關應將審核結論通過特別納稅調整案件管理系統轉發給主管稅務機關。
十四、在調查過程中,主管稅務機關要求異地的關聯方或可比企業提供相關資料的,應填寫《特別納稅調整工作聯系單(適用于協查)》(附件3),層報省稅務機關,由省稅務機關轉發辦理。
主管稅務機關如需在全國范圍收集關聯方或可比企業信息資料的,應填寫擬收集的行業和納稅人名稱、地點及資料等具體內容,層報稅務總局,由稅務總局審核后發函聯系辦理。
主管稅務機關如需查詢中央各部委或境外有關價格信息資料的,應層報稅務總局,由稅務總局審核后按規定程序辦理或根據有關規定通過稅收協定的情報交換程序進行。
主管稅務機關確需跨省實地調查取證的,應層報稅務總局批準后方可實施。
十五、對于行業聯查、集團聯查等案件,稅務總局可根據工作需要組成案件調查小組實施調查。
十六、主管稅務機關在調查后,應形成案件初步調整方案或不予調整的意見和理由,填制《特別納稅調整結案審核表》(附件4),附結案報告及有關資料,通過特別納稅調整案件管理系統層報省稅務機關,省稅務機關應組成案件審核小組,集中對案件進行審核。
省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通過特別納稅調整案件管理系統呈報稅務總局審核。
重大案件的確定及審核程序,由稅務總局另行規定。
十七、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稅務總局對案件調整方案的決定,分以下情況進行處理:
(一)同意不予調整意見的,向被調查納稅人下發《特別納稅調查結論通知書》;
(二)同意初步調整方案的,向被調查納稅人下發《特別納稅調查初步調整通知書》;
(三)不同意不予調整意見或初步調整方案的,按照稅務總局的修改意見完善后,依照本通知的相關規定再次層報審核。
被調查納稅人在接到《特別納稅調查初步調整通知書》后,在法定時限內未提出異議的,或者雖提出異議但經審議后不予采納的,主管稅務機關應下發《特別納稅調整通知書》。
被調查納稅人在接到《特別納稅調查初步調整通知書》后,在法定時限內提出異議,主管稅務機關經審議后認為確需對調整方案進行修改的,應將修改后的調整方案依照本通知的相關規定再次層報審核。
十八、主管稅務機關應及時跟蹤稅款、利息、滯納金入庫情況,并在納稅人實際繳納之日起30日內,將補征稅款、利息、滯納金情況通過特別納稅調整案件管理系統填制《特別納稅調整補征稅款、加收利息和滯納金情況統計表》(附件5)層報稅務總局備案。
十九、主管稅務機關應在對納稅人實施特別納稅調整工作結束后,將工作過程中形成的文書、工作底稿、證據等材料,按相關規定集中歸檔。稅務機關內部需要調閱的,應嚴格執行檔案轉出、接收和調閱手續。
二十、主管稅務機關對納稅人實施轉讓定價調查調整后,應重點關注納稅人在跟蹤管理年度的生產經營及關聯交易變化情況,引導納稅人按照獨立交易原則自我規范關聯業務往來。若被跟蹤納稅人存在與調整前相同或類似特別納稅調整問題,應與納稅人協商,要求納稅人自行調整,并將調增的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通過特別納稅調整案件管理系統層報稅務總局備案。
納稅人拒絕自行調整,自行調整不合理,或者關聯交易發生較大變化且需要進行特別納稅調整的,主管稅務機關應重新立案實施調查。
二十一、單邊預約定價安排由主管稅務機關組織談簽。
主管稅務機關應在預備會談和企業取得一致意見后、在向企業送達《預約定價安排正式會談通知書》前,填制《單邊預約定價安排受理正式申請審核表》(附件6),附預備會談報告及有關資料,通過特別納稅調整案件管理系統層報稅務總局審核。經審核同意后向企業送達《預約定價安排正式會談通知書》。
主管稅務機關就審核評估結論與企業進行磋商并達成一致的,應填制《單邊預約定價安排簽訂審核表》(附件7),附預約定價安排草案和審核評估報告及有關資料,通過特別納稅調整案件管理系統層報稅務總局審核。
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省稅務機關的單邊預約定價安排,由稅務總局統一受理正式申請并簽訂安排后,轉發各地執行。
同時涉及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的單邊預約定價安排,由稅務總局協調有關稅務機關開展談簽工作,并監控執行情況。
二十二、省稅務機關應加強預約定價安排的管理和監控執行,并在年度終了后30日內通過特別納稅調整案件管理系統填報《預約定價安排年度統計表》(附件8)。
二十三、省稅務機關應加強本地區特別納稅調整工作的統籌協調,稅務總局對省稅務機關特別納稅調整工作在以下方面進行年度考核:
(一)機構設置、人員配備及培訓;
(二)基礎管理,主要包括關聯申報、同期資料等稅源監控管理,信息資料管理,協調配合、保密、宣傳等工作的執行情況,經費使用情況等;
(三)案件管理,主要包括案源篩選,調查調整程序,立結案審核制度執行,案卷歸檔,稅款入庫,跟蹤管理及案件聯查協查等;
(四)單邊預約定價的組織談簽和預約定價安排執行等。
二十四、稅務總局對省稅務機關特別納稅調整工作年度考核情況進行通報;對工作成績突出的稅務機關或人員,給予通報表揚或記功建議。
二十五、稅務總局定點聯系企業的特別納稅調整工作由稅務總局大企業稅收管理司負責審核和組織開展,涉及雙邊磋商的案件另行規定。其他企業的特別納稅調整工作由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負責審核和組織開展。
二十六、本規程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