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28日,國家稅務總局已發出《關于加強網絡紅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稅總函[2015]409號)(下稱“通知”)。據通知透露出來的部分規定顯示:個人取得企業派發的現金網絡紅包,應當按照偶然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派發紅包的企業代扣代繳。
據消息顯示,該通知已下達至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西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目前該通知尚未通過國稅局官方網站發出。如果消息屬實,意味著網絡紅包征稅時代正式到來。
與企業紅包最接近的收稅政策是“偶然所得”稅,“偶然所得”是指個人取得的具有非經常性、非本人意志行為性的所得,是意想不到的、機遇性的所得,包括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所得。“偶然所得”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
按照“偶然所得”個人所得稅政策,個人購買社會福利彩票、體育彩票中獎獲取的所得,凡一次中獎收入不超過1萬元的,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超過1萬元的,全額按“偶然所得”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目前通知對網絡紅包征稅的起征點尚不得知,但此通知與此前江蘇省首例微信紅包征稅案例原則基本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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