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些技術含量較高的行業里,“高端技術人才”千金難求,因其崗位及技能的重要性,即使是到了退休年齡、辦了退休手續,還會有不少企業把他們返聘回來,繼續“散發余熱”,每月照常發放工資。但企業在作納稅申報時,卻往往會遇到一個疑問這筆支出能否在稅前扣除?
記者為此致電地稅12366熱線,了解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工資、薪金支出強調在企業任職或者受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也進一步明確,企業因雇用季節工、臨時工、實習生、返聘離退休人員以及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區分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并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其中屬于工資、薪金支出的,準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因此,返聘離退休人員所發生的費用支出,應區分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如果從事生產崗位的退休技術員工被返聘,其勞務報酬應視為工資、薪金支出,其享受的集體福利,應被視為職工福利費支出。
咨詢臺 1.企業發生的匯兌損失能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企業在貨幣交易中,以及納稅年度終了時將人民幣以外的貨幣性資產、負債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算為人民幣時產生的匯兌損失,除已經計入有關資產成本以及與向所有者進行利潤分配相關的部分外,準予扣除。
2.跨地區匯總企業分配表上填列的三項因素,應以哪一年的數據為準?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的規定,自2013年1月1日起,總機構應按照上年度分支機構的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三個因素計算各分支機構分攤所得稅款的比例;三級及以下分支機構,其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統一計入二級分支機構。
所稱上年度分支機構的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是指分支機構上年度全年的營業收入、職工薪酬數據和上年度12月31日的資產總額數據,是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核算的數據。
一個納稅年度內,總機構首次計算分攤稅款時采用的分支機構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數據,與此后經過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確認的數據不一致的,不作調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