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A國取得的特許權使用費收入和擔保收入合并納稅,是不是分國又分項啊?
個人所得稅境外所得的計算,分國分項需要這樣理解,從同一國家取得的所得,各項目需要先分別計算各自的抵免限額,然后將各項目的抵免限額相加,減去在該國繳納的稅額合計,從而計算是否應補個人所得稅。
例如王某從美國取得偶然所得2000元,已納個人所得稅100元,從美國取得稿酬所得5000元,已經繳納個人所得稅600元。 則利息收入抵免限額=2000×20%=400(元);稿酬所得抵免限額=5000×(1-20%)×20%×70%-560(元)。 在美國取得的所得合計抵免限額=400 560=960(元)。 應補稅額=960-100-600。在同一國家的兩項所得,需要分別計算其抵免限額;然后再相加作為該國所得總的抵免限額。
原來理解的分國又分項是徹底分別核算.原來只是算抵免限額的時候分別核算,計算納稅額的時候就綜合計算了.如果徹底分開算,老師舉的例子就是要繳納300元的稅了,綜合算只繳納260? 是的,個人所得稅境外所得的計算,分國分項需要這樣理解,從同一國家取得的所得,各項目需要先分別計算各自的抵免限額,然后將各項目的抵免限額相加,減去在該國繳納的稅額合計,從而計算是否應補個人所得稅。
這個問題在企業所得稅中也有提到,企業所得稅是分國又分項,能不能舉個例子,是怎么分國分項?是不是不同國家不能相互抵銷,不同的項目不能相互抵銷? 不是的,企業所得稅是分國不分項。參見下面的內容理解: 1.分國不分項: 企業所得稅境外所得稅稅款扣除限額=境內外所得按稅法計算的應納稅總額×來源于某外國的所得額/境內、境外所得總額 例如,某企業2008年度境內所得為800萬元,從境外某國兩個分支機構取得的所得分別為50萬和90萬,在境外已經按20%的稅率繳納了所得稅,該企業適用的稅率為25%。境外收益應納稅額=(50 90)/(1-20%)=175(萬元),境外所得扣除限額=(800 175)×25%×175/(800 175)=43.75(萬元)(簡便算法為175×25%=43.75萬元),境外實際繳納=175×20%=35萬元,境外所得應補繳企業所得稅=43.75-35=8。75(萬元)。
2.分國又分項: 個人所得稅境外所得的計算,分國分項需要這樣理解,從同一國家取得的所得,各項目需要先分別計算各自的抵免限額,然后將各項目的抵免限額相加,減去在該國繳納的稅額合計,從而計算是否應補個人所得稅。
例如王某從美國取得偶然所得2000元,已納個人所得稅100元,從美國取得稿酬所得5000元,已經繳納個人所得稅600元。 則利息收入抵免限額=2000×20%=400(元);稿酬所得抵免限額=5000×(1-20%)×20%×70%-560(元)。 在美國取得的所得合計抵免限額=400 560=960(元)。 應補稅額=960-100-600。在同一國家的兩項所得,需要分別計算其抵免限額;然后再相加作為該國所得總的抵免限額。
題中A國涉及到2個稅費,葉老師說是分國又分項,但看了答案感覺是分國不分項,A國兩個收入是放在一起計算的,這是怎么回事?如果涉及到此類問題,應該怎樣計算? 個人所得稅境外所得的計算,分國又分項: 個人所得稅境外所得的計算,分國分項需要這樣理解,從同一國家取得的所得,各項目需要先分別計算各自的抵免限額,然后將各項目的抵免限額相加,減去在該國繳納的稅額合計,從而計算是否應補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境外所得的計算,分國又分項: 個人所得稅境外所得的計算,分國分項需要這樣理解,從同一國家取得的所得,各項目需要先分別計算各自的抵免限額,然后將各項目的抵免限額相加,減去在該國繳納的稅額合計,從而計算是否應補個人所得稅。
教材中的舉例不是這么說的啊,“綜合上述計算結果,該納稅義務人在本納稅年度中的境外所得,應在中國補交個人所得稅160元,其在B國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未抵減完的40元,可按我國稅法規定的前提條件下補減。” 這里的意思不是分別計算補交嗎?少的補交,多的留在以后年度抵減,不是嗎? 教材中的是不同國家的所得,所以應該分別計算應補稅額和留在以后年度抵繳的稅額,而如果是同一國家的所得則應該匯總計算。
這道題的答案是這樣的: 該工程師當月應在我國補交個人所得稅額=[20000*(1-20%)*20% 1400*20%]-3300 (3000-800)*20%*(1-30%)-280=208 其中,該月從B國取得的發表論文的所得3000元,已納個人所得稅280元,明顯我圖黃的部分是B國的,前半部分是A國的,答案是把兩國的合在了一起。 是的,您所說的題目中答案是錯誤的,應該分別計算退補稅額,不能合并計算。
本題因為限額都大于境外已納稅額,所以可以合并計算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