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一)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二)銷售代銷貨物;
……
(八)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針對稅法中的上述視同銷售規定,各位財務人員并不陌生。本文為大家詳細介紹幾種自查視同銷售問題的方法以及其他一些需要注意的事項。
目錄
一明確視同銷售核查的步驟
二視同銷售核查的方法
三計算視同銷售計稅價格
四重新計算扣除限額
關鍵詞
匯算清繳;視同銷售;核查
一、明確視同銷售核查的步驟
(一)判斷是否屬于視同銷售行為;
(二)視同銷售收入金額的確認是否公允,是否符合稅法規定;
(三)因確認視同銷售收入導致當年收入總額增大,重新計算可稅前扣除的業務招待費與廣告宣傳費限額;
(四)根據視同銷售收入結果計算填列《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相關報表。
二、視同銷售核查的方法
(一)核查有無在不同縣(市)間移送貨物用于銷售的情況。
財務人員可通過了解企業工商登記情況,了解企業是否存在跨縣(市)的分支機構,自查機構間的往來明細賬和銀行資金往來憑據和銷售部門的臺賬、倉庫部門的出庫記錄等,核實分支機構發票開具和貨款收取方式,通過與分支機構溝通,確定有無在不同縣(市)間移送貨物用于銷售的情況。
(二)核查償債、贈與等特殊業務合同、促銷方案等。
財務人員通過查閱本年度所簽訂的特殊業務合同以及促銷方案等條款,結合倉庫、供應部門、銷售部門的調撥憑證確認是否存在贈與、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和利潤分配等用途。若存在上述情況,則應考慮視同銷售問題。
(三)核查“庫存商品”明細賬貸方摘要,抽調相關原始憑證進行進一步分析,核實對應賬戶。
如對應賬戶為“應付利潤”“應付職工薪酬”“其他應付款”“銷售費用”等科目,應核實企業是否發生視同銷售業務,是否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及其附表上進行申報。
(四)核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科目。
例如企業將外購的一批貨物作為職工福利發放給職工,針對此類業務財務人員在考慮到增值稅做進項稅額轉出處理時,也要注意該批貨物的所有權已經轉移出本企業,屬于企業所得稅視同銷售行為,因此切莫忽略企業所得稅視同銷售問題。
(五)關注其他應收款等往來賬科目。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因此,財務人員可以通過關注往來賬科目核查企業是否存在向其他范單位或個人無償提供貸款等服務。
三、計算視同銷售計稅價格
自查發現企業存在視同銷售行為后,接下來就要確定視同銷售計稅價格了。在實務中,一些財務人員出于計算簡便考慮,直接采用組成計稅價格公式,這是不正確的。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定,納稅人有條例第七條所稱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或者有本細則第四條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而無銷售額者,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一)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二)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三)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 成本利潤率)。
根據上述規定,成本加成是核定視同銷售收入額可以采用的最后一種方法。這意味著,在使用前兩種方法仍無法獲得同期同類價格時才能采用。對于計算視同銷售計稅價格,一個較為簡單實用的方法就是獲取商品價格目錄,查詢到視同銷售行為發生當期的商品價格,以此計算視同銷售計稅價格。
四、重新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宣傳費等扣除限額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執行中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02號)第一條規定,“企業在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等費用扣除限額時,其銷售(營業)收入額應包括《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視同銷售(營業)收入額。”
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
因確認視同銷售收入導致當年收入總額增大,財務人員還應根據上述規定重新計算可稅前扣除的業務招待費與廣告宣傳費限額,從而完成《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相關報表填報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