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縣國稅局于2013年11月1日對某醫藥公司(小規模納稅人)2013年1月~10月賬目進行納稅評估,發現2月份有一筆不含稅收入40200元,沒有計入銷售;稅務機關要求該公司在2013年11月納稅申報期內補繳稅款并加收滯納金。補繳增值稅(不考慮城市維護建設稅及附加)1206元(稅收完稅證上注明稅款所屬時期2013年2月1日~2013年2月28日),并加收滯納金148元;該公司企業所得稅實行核定征收,應稅所得率為10%,補交企業所得稅1005元(稅收完稅證上注明稅款所屬時期2013年1月1日~2013年3月31日),并加收滯納金102元。會計上2013年2月(含評估收入40200元)~2014年1月連續12個月累計銷售收入為732909元;會計上2013年10月(不包含評估收入40200元)~2014年9月連續12個月累計銷售收入為796,365元。會計上累計銷售收入均未超過80萬元,符合小規模納稅人條件。
2014年11月稅務機關通知該公司,2013年10月~2014年9月,連續12個月累計銷售收入超過80萬元,應申請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2015年4月1日起一般納稅人資格實行登記制,下同),該公司認為會計賬簿反映2013年10月~2014年9月,連續12個月累計銷售收入不超過80萬元,不應該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那么,該公司是否應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呢?
會計處理
2013年11月15日,根據納稅評估報告,補計2013年2月不含稅銷售收入40200元,并到稅務機關作補充2013年2月份增值稅和第三季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
1.補交增值稅、繳納滯納金時:
借:庫存現金41406
貸:主營業務收入(補計2月)402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1206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1206
營業外支出——稅收滯納金148
貸:銀行存款1354
2.補繳企業所得稅、繳納滯納金時:
借:所得稅費用1005
貸:應交稅費——應交企業所得稅
1005
借:應交稅費——應交企業所得稅1005
營業外支出——稅收滯納金102
貸:銀行存款1107。
稅務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2號)第三條規定,增值稅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本辦法所稱年應稅銷售額,是指納稅人在連續不超過12個月的經營期內累計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包括免稅銷售額。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若干條款處理意見的通知(國稅函〔2010〕139號)第一條規定,認定辦法第三條所稱年應稅銷售額,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稅務機關代開發票銷售額和免稅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和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計入查補稅款申報當月的銷售額,不計入稅款所屬期銷售額。
可以看出,稅收上2013年2月(不包含評估收入40200元)~2014年1月連續12個月(其中2013年10月含評估收入40200元)累計銷售收入為732909元,與會計收入無差異;稅收上2013年10月(包含評估收入40200元)至2014年9月連續12個月累計銷售收入為836,754元,與會計收入有差異。按規定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分析
評估以前月份產生的銷售額,會計上計入稅款所屬期銷售額。而稅收上要求評估以前月份產生的銷售額,計入查補稅款申報當月的銷售額。會計收入與稅收收入產生差異的原因,就是稅收上將評估的收入計入在2013年10月,而會計上將評估的收入計入在2013年2月,2013年10月~2014年9月累計銷售收入,稅收收入要比會計收入多40200元。因此,該公司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而不考慮會計上銷售收入。
對于稽查查補收入稅務處理辦法同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