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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銷稅務登記與企業所得稅清算的關系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7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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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認為,企業在辦理稅務登記注銷前都必須要進行企業所得稅的清算。這一觀點實際上是不正確的。下面,我們就結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0號)來分析一下,什么情況下企業稅務登記注銷需要進行企業所得稅清算。 需要注銷稅務登記的情況 根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七號)的規定,以下三種情況應進行稅務登記的注銷: 1、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前,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2、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注銷登記前,或者住所、經營地點變動前,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3、境外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建筑、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的,應當在項目完工、離開中國前15日內,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需要進行企業所得稅清算的情況 針對以上所述的三種需要注銷稅務登記的情況,我們具體分析一下,是否在這三種情況下都需要進行企業所得稅清算。 我們首先來看第3種情況,對于境外企業境內承包工程或提供勞務的,根據《非居民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稅收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其只需要在辦理稅務登記注銷前,結清在華承包工程或提供勞務應繳納的稅款(包括企業所得稅)。 對于第1、第2種情況下,注銷稅務登記是否要進行企業所得稅的清算,財稅[2009]60號第二條給予了明確: 下列企業應進行清算的所得稅處理: (一)按《公司法》、《企業破產法》等規定需要進行清算的企業; (二)企業重組中需要按清算處理的企業。 其中,按《公司法》、《企業破產法》等規定需要進行清算的主要包括以下幾種類型: 1、企業解散。合資、合作、聯營企業在經營期滿后,不再繼續經營而解散;合作企業的一方或多方違反合同、章程而提前終止合作關系解散的。 2、企業破產。企業資不抵債,按《破產法》進行清算的。 3、其他原因清算。企業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遭受損失,無法經營下去,應進行清算;企業因違法經營,造成環境污染或危害社會公眾利益,被停業、撤銷,應當進行清算的。 而對于企業重組中需要進行企業所得稅清算的,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文的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四種類型: 1、企業由法人轉變為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等非法人組織的。 2、企業將登記注冊地轉移至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包括港澳臺地區)的。 3、不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企業合并中,被合并企業及其股東都應按清算進行所得稅處理。 4、不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企業分立中,被分立企業不再繼續存在時,被分立企業及其股東都應按清算進行所得稅處理。 總結 最后,我們再對照《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總結一下: 1、對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在注銷稅務登記之前,必須進行企業所得稅清算。 2、對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的而進行稅務登記注銷時,一般是不需要進行企業所得稅清算的。除企業將登記注冊地轉移至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包括港澳臺地區),應進行企業所得稅清算,其他僅涉及企業登記注冊點在中國境內轉移的,不需要進行企業所得稅清算。 3、企業發生的除由法人轉變為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等非法人組織外,其他法律形式簡單改變的,也不需要進行企業所得稅的清算,可直接變更稅務登記。除另有規定外,有關企業所得稅納稅事項(包括虧損結轉、稅收優惠等權益和義務)由變更后企業承繼,但因住所發生變化而不符合稅收優惠條件的除外。比如企業由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就無須進行企業所得稅的清算。 4、其他企業重組中需要進行企業所得稅清算的按財稅[2009]59號文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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