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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2008]117號 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18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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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公布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的通知 2008-08-20 財稅[2008]11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發展改革委、經貿委(經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已經國務院批準,現予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1月12日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資源綜合利用目錄(2003年修訂)》同時廢止。 附件: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 下載: doc 文件 具體政策解釋:http://www.shui5.cn/article/a1/5491.html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8-09-23 財稅[2008]4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以下簡稱實施條例)有關規定,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公布了《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現將執行《目錄》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企業自2008年1月1日起以《目錄》中所列資源為主要原材料,生產《目錄》內符合國家或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按90%計入當年收入總額。享受上述稅收優惠時,《目錄》內所列資源占產品原料的比例應符合《目錄》規定的技術標準。 二、企業同時從事其他項目而取得的非資源綜合利用收入,應與資源綜合利用收入分開核算,沒有分開核算的,不得享受優惠政策。 三、企業從事不符合實施條例和《目錄》規定范圍、條件和技術標準的項目,不得享受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四、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及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實施情況,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等有關部門適時對《目錄》內的項目進行調整和修訂,并在報國務院批準后對《目錄》進行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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