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WL公司又用該筆款項償還向龐鼎文夫人的借款。而龐鼎文夫人則向澳門渣打銀行償還貸款。同日,龐鼎文擬定了一個遺囑放棄了他對FL和SKL的債權(股權信托的交易結構詳見上圖)。
1990年10月24日,龐鼎文實施Hillviewproperty交易:龐鼎文將Hillviewproperty出售給SWL,而后將出售收益捐贈給了thePongDingYuenTrust的受托人SKL和FL。SKL和FL獲得這筆資金后,向SWL申購單位,從而按份額分配了單位。thePongDingYuenTrust是自由裁量信托,受益人為龐鼎文。YTILproperty的交易與Hillviewproperty交易類似,唯一不同的是,龐鼎文將出售YTILproperty的收益借給了受托人SKL和FL,隨后在1991年10月和1992年10月,龐鼎文放棄了對FL和SKL的債權。隨著交易的完成,龐鼎文的巨額財產全部轉移進多個復雜的信托計劃中。通過這個計劃,龐鼎文實現了將財產事實轉移出香港、從而規避各類風險以保護財產的目的。(以上內容根據公開資料整理)
二、“過橋資金”的運用及法律風險
通過以上案例可以發現,這起成功的稅務籌劃中,一個關鍵點是向澳門渣打銀行貸款1.39億美元充當“過橋資金”,從而成功進行了一系列“令人炫目”的安排。
事實上,當前很多資本交易中也常常需要借助于“過橋資金”進行稅務籌劃,諸如房地產等近年來快速發展的行業在股權轉讓過程中,面臨的一個突出問題就是企業的資產增值過大,相比較而言,賬面的“原值”過小,從而帶來高昂的稅負成本,甚至迫使并購重組交易的終止。實踐中,為了提高被轉讓股權的“原值”,可以通過引入“過橋資金”,變債權為股權,從而實現轉讓收益的的降低,減少稅負成本。或者,引入“過橋資金”進行進行增資,以提高股權原值,降低轉讓收益大小。
一般而言,“過橋資金”需要第三方的積極配合,實踐中,第三方多為關聯公司,上述案例中,則是通過向銀行借款而實現。但須注意其中的法律風險:
1、銀主的法律風險
貸款無法辦出的風險及防范。這是過橋最大的風險。所有手續完備,但是由于難以預知的原因,銀行無法發放貸款或者后續資金出現意外銀主無法取得。此時的銀主只有通過各種途徑來實現債權,過橋資金有去難回,陷入一場無休止的追索討債中。此時的過橋方也是危在旦夕,無法貸款無疑雪上加霜,加上支付的巨額過橋費,一般情況下,最終的結局將是過橋方資不抵債,甚至破產。
2、虛假出資的法律風險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幫助他人設立注冊資金虛假的公司應當如何承擔民事責任的請示的答復規定,銀主幫助他人設立公司之后又抽回注冊資金,銀主的不當行為,雖然沒有直接給當事人造成損害后果,但由于其行為,使得過橋方公司得以成立,并從事與之實際履行能力不相適應的交易活動,給他人造成不應有的損害后果。因此,銀主是有過錯的。銀主應在過橋公司注冊資金不實的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華稅學院提示,“過橋資金”的本質是短期的資金融通,在稅務籌劃中,如能合理運用,可以發揮重要作用;但是需要提醒的是,“過橋資金”的使用需要關注其中的稅務及相關法律風險,運用不當,不但不能實現降低稅負的目的,甚至引發相關的債務糾紛以及政府機關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