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2.3各市國家稅務局、市內各國家稅務局:
近期市局接到部分基層局關于對辦理注銷稅務登記的業戶需恢復原登記的有關問題的請示,對此市局進行了認真研究,認為在實際工作中確實存在已注銷業戶恢復原稅務登記的特殊情況。為了規范執法,加強監督,市局特作如下規定,請認真遵照執行。
一、符合以下情形的,可辦理恢復原稅務登記手續:
(一)應辦理變更稅務登記,誤辦為注銷稅務登記的;
(二)稅務部門已注銷,但工商、技術監督部門未辦注銷,而納稅人又繼續經營的;
(三)因屬地管理交接工作中,遷出時已辦理注銷稅務登記,但該納稅人又遷回原登記機關所在地的;
(四)非正常戶按規定程序公告注銷后,又發現其繼續經營的;
(五)其他需恢復原稅務登記的特殊情形。
二、辦理恢復原稅務登記的程序
各基層局發生需恢復原稅務登記行為時,應以正式文件報告市局,并提供有關單位的正式證明材料,詳細說明原因。經市局審批同意后,進行統一調整。
三、對需辦理恢復原稅務登記的納稅人,要嚴格稽查,對發現的稅收違法違規問題,要按照相應的規定嚴肅處理,防止納稅人借注銷、恢復登記之機逃避監管和處罰、偷稅騙稅問題的出現。對因稅務機關工作人員工作失誤造成的,要按崗位責任制及《青島市國家稅務局計算機應用違規處理意見》有關規定認真分清責任、嚴肅處理。
四、各基層局要嚴格按照《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加強對納稅人的稅務登記管理工作。程序要合法,手續要完備,資料要齊全。凡發現未經市局批準擅自恢復注銷稅務登記或在恢復注銷稅務登記中弄虛作假的,市局將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