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企業發放給員工的通訊費補貼是否可以作為工資薪金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答: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三十四條的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前款所稱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 因此,如果企業管理上對這部分費用有相關的使用制度規定,作為通訊費補貼的,并且列入工資的,可以按照工資薪金支出在稅前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