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稅收優惠申請審批表》;
(三)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復印件、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四)稅收優惠年度的財務報表原件、分產業項目營業收入明細表原件;
(五)企業主營業務屬于鼓勵類產業項目情況說明;
(六)地方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七)《稅收優惠附送資料清單》。
第五條 企業提出事先備案申請時,應報送以下資料:
(一)《稅收優惠申請備案表》;
(二)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復印件、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三)上月(季)或上年度財務報表原件;
(四)上月(季)或上年度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受理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主表)復印件;
(五)企業主營業務屬于鼓勵類產業項目情況說明;
(六)總機構需提供各分支機構名單(注明其所在的地區);二級分支機構需提供總機構批準其設立的相關文件;
(七)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八)《稅收優惠附送資料清單》
第六條 其他稅收管理要求,按照相關稅法和青地稅發〔2010〕131號規定執行。
第七條 地方稅務機關在審核確認過程中,對企業主營業務是否屬于鼓勵類產業目錄難以界定的,應由企業提供青海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或其授權的下一級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
第八條 企業在年度匯算清繳時,對已備案但主營業務收入達不到規定比例標準的,應按稅法規定的適用稅率重新計算申報。
第九條 總、分機構均設在青海省的企業,或者總機構設在青海省,其二級分支機構設在青海省以外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地區的,有關備案、審核手續,由總機構向總機構所在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請辦理。
總機構設在青海省,其二級分支機構設在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地區外的企業,有關備案、審核手續,由總機構僅就總機構取得的所得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請辦理;
總機構設在青海省以外地區,其二級分支機構設在青海省內的,有關備案、審核手續,由二級分支機構向其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請辦理。
分支機構主管地方稅務機關需將該分支機構享受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情況及時函告總機構所在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
第十條 經審核確認后實行備案管理的企業,其主營業務范圍發生變化且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應重新向地方稅務機關提出申請和備案。
第十一條 青海省制定的深入貫徹實施西部大開發相關稅收優惠政策,依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在《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公布前,企業符合《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05年版)》、《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07年修訂)》和《中西部地區優勢產業目錄(2008年修訂)》范圍的,其企業所得稅可暫按15%稅率繳納。《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公布后,已按15%稅率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企業,若不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條件,按稅法規定的適用稅率重新計算申報。
第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是指縣(區)級地方稅務局、各園區地稅分局和青海湖景區地稅分局。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青海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稅收優惠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青地稅發〔2010〕131號)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項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