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稅【2018】32號文件的規定,自2018年5月1日后,原17%的增值稅稅率調整為6%,原11%的增值稅稅率調整為10%。這對建筑企業的項目效益有何影響,在2018年5月1日臨界期,應如何進行發票開具?才能避免稅收風險?肖太壽財稅工作室(公眾微信號為:xtstax)的肖太壽博士分析如下:
(一)增值稅稅率從11%改為10%對建筑企業效益測算分析
1、增值稅銷項稅率下降的測算
(1)增值稅稅率為11%下的實際銷項稅率為:1÷(1 11%)×11%=9.91%
(2)增值稅稅率為10%下的實際銷項稅率為:1÷(1 10%)×10%=9.1%
(3)增值稅稅率從11%改為10%后,建筑企業增值稅銷項稅率實際下降0.81%。
2、實際抵扣進項稅率下降的測算
(1)材料設備費用抵扣進項稅稅率下降:1÷(1 17%)×17%-1÷(1 16%)×16%=14.53%-13.79%=0.74%
(2)租賃設備費用抵扣進項稅稅率下降:1÷(1 17%)×17%-1÷(1 16%)×16%=14.53%-13.79%=0.74%
(3)假設材料設備費用和租賃設備費用在工程概算中占60%,則實際抵扣進項稅率下降為:0.74%×60%=0.44%
3、建筑企業增值稅稅率實際下降的測算
基于以上數據分析,不考慮其他成本抵扣因素(增值稅稅稅率為11%和10%的情況下,砂石料、混凝土和人工費的抵扣率都是3%,剔除這些相同的成本抵扣因素),在材料設備費用和租賃設備費用在工程概算中占60%的假設情況下,建筑企業增值稅稅率實際下降了0.81%-0.44%=0.37%
4、增值稅稅率從11%改為10%后,下降的增值稅必然增加企業所得稅的測算
(1)增值稅稅率從11%改為10%后,建筑企業增值稅銷項稅率實際下降0.81%時,企業所得稅收入增加0.81%。
(2)增值稅稅率從11%改為10%后,實際抵扣進項稅率下降0.44%時,企業所得稅成本增加0.44%。
(3)增值稅稅率從11%改為10%后,企業利潤或效益增加0.37%,企業所得稅增加0.37%×25%=0.09%
5、增值稅稅率從11%改為10%后,下降的增值稅必然導致城建稅及其附加費用下降的測算
建筑企業增值稅實際下降了0.81%-0.44%=0.37%,導致城建稅及其附加費用下降0.37%×(7% 3% 2%)=0.044%
6、城建稅及其附加費用的下降導致企業利潤增加,進而導致企業所得稅增加0.044%×25%=0.011%
7、增值稅稅率從11%改為10%后,建筑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實際增加0.011%+0.09%=0.101%
8、增值稅稅率從11%改為10%后,建筑企業實際總稅負下降0.37% 0.044%-0.101%=0.313%
9、增值稅稅率從11%改為10%后,建筑企業的項目效益增加0.37% 0.044%=0.414%
(二)增值稅稅率從11%改為10%的執行臨界期(5月1日前后)的發票開具
在增值稅稅率從11%改為10%的執行臨界期,納稅人可能會存在以下開具發票的時間點現象:
對供應商而言,會爭取2018年5月1日后開具16%的發票給拖欠貨款的采購方;對于采購方而言,會爭取提前到2018年5月1日前支付拖欠的貨款從而獲得17%的增值稅抵扣發票;對于建筑企業而言,會爭取在2018年5月1日后向發包方開具10%的增值稅發票;對房地產企業而言,會爭取2018年5月1日前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從而獲得11%的增值稅抵扣發票。
以上開具發票的時間點不一定是準確的,否則會有稅務稽查風險。因為在2018年5月1日之前還是之后開發票,不是主觀意志決定的,必須是稅法上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決定開票的時間。《增值稅發票開具指南》第二章第一節第四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在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發生時開具發票”。基于此規定,納稅人開具發票的時間點有兩種:一是納稅義務人在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時,即使沒有收到款項也必須對外開具增值稅發票;二是納稅義務人在沒有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時,即使收到款項也不對外開具增值稅發票。如果依照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點去開具發票一定存在稅收風險,肖太壽財稅工作室溫馨提示廣大納稅人,根據《增值稅發票開具指南》第二章第一節第四條和財稅【2016】36號文件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建筑企業必須按照以下方法開具發票。
1、如果發包方或業主是依法可以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單位或法人,則2018年5月1日前已經完工且進行決算的工程項目,只有發包方或業主在2018年5月1日前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建筑企業才可以向業主或發包方開具11%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否則開具10%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2、對于未完工的在建的未結算項目,如果發包方或業主要求建筑企業在2018年5月1日之前提前向其開具增值稅發票,則建筑企業絕對不能開具發票,否則多繳納1%的增值稅銷項稅額。
3、2018年5月1日前已經完工且進行決算的工程項目,對于拖欠的部分工程款,如果發包方與施工企業簽訂的建筑合同中的“工程款結算和支付條款”中約定:剩下的部分工程款(實際上是發包方拖欠的部分工程款)于工程最后竣工驗收后(竣工驗收的時間在2018年5月1日之后)再支付,則建筑企業向發包方開具發票有以下兩種方法:
一是發包方在2018年5月1日之前提前支付拖欠的部分工程款,建筑企業向發包方開具11%的增值稅發票;
二是發包方在工程最后竣工驗收后(竣工驗收的時間在2018年5月1日之后)支付拖欠的部分工程款,建筑企業向發包方開具10%的增值稅發票。
4、2018年5月1日前已經完工且進行決算的工程項目,對于拖欠的部分工程款,如果發包方與施工企業簽訂的建筑合同中的“工程款結算和支付條款”中沒有約定:剩下的部分工程款(實際上是發包方拖欠的部分工程款)于工程最后竣工驗收后(竣工驗收的時間在2018年5月1日之后)再支付,則建筑企業必須在2018年5月1日前向發包方開具11%的增值稅發票,而不能等到2018年5月1日之后開具10%的增值稅發票。
5、如果發包方或業主是依法不可以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單位(例如政府部門作為業主),則2018年5月1日前已經完工且進行決算的工程項目,發包方在5月1日前支付的工程款,建筑企業向發包方開具11%的增值稅普通發票;發包方在5月1日后支付的工程款,建筑企業向發包方開具10%的增值稅普通發票。
6、對于2018年5月1日前已經施工的未完工的在建項目,如果發包方與建筑企業一直未進行工程進度結算,則建筑企業開具發票的方法如下:
一是發包方在2018年5月1日前支付給建筑企業部分工程進度款,建筑企業向發包方開具11%的增值稅專用(普通)發票;
二是是發包方在2018年5月1日后支付給建筑企業部分工程進度款,建筑企業向發包方開具10%的增值稅專用(普通)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