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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3月份納稅人辦稅日歷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7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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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萬”自行申報個人所得稅最后沖刺 今年是“12萬”個稅自行申報第5個年頭,從1月1日~3月31日是申報期。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2010年度年所得12萬元以上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10]120號)文件規定,2010年度的年所得“12萬”個稅申報工作,稅務部門的重點是:股權轉讓、限售股轉讓、二手房轉讓、拍賣所得數額較大的納稅人。要求不僅要關注其財產轉讓所得,也要關注其工資、薪金等其他項目所得。請相關申報人注意申報事項,并按規定及時申報。 人大通過車船法 小型車稅額調低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25日下午經表決,通過了車船稅法。根據該法的規定,乘用車的計稅依據,將按排氣量大小分檔計征。車船稅法將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次通過的車船稅法,吸收了委員們和公眾的意見,降低了稅額幅度,最終的方案是:乘用車排氣量1.0升以下的,為60元至360元,1.0以上至1.6升的為300元至540元,1.6升以上至2.0升的為360元至660元。該法還規定,公安、交通運輸、農業、漁業等車船登記管理部門、船舶檢驗機構和車船稅扣繳義務人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在提供車船有關信息方面,協助稅務機關加強車船稅的征收管理。 新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公布 1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5號)由國家稅務總局局長肖捷簽署公布。新實施細則共38條,比修訂前少29條,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新修訂的實施細則對發票管理的事項進行了補充和完善,如授權省以上稅務機關確定發票的基本內容;明確了全國范圍內發票換版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發票換版由省級稅務機關確定;規定了稅務機關與代開單位須簽訂協議,明確代開發票的種類、對象、內容和法律責任等內容;規定了發票真偽鑒定的受理單位和具體程序。實施細則還進一步明確發票管理的行政審批事項,刪除了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的內容,取消和調整了現行細則中部分關于處罰規定的條款。 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政策發生重大變化 2010年2月1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13號),對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作出重大調整,自3月1日起實施。規定,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其中涉及的貨物轉讓,不征收增值稅。 代理出口貨物視同內銷的稅收處理 近期,國家稅務總局出臺《關于代理出口貨物相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12號)對《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02號)文件中有關代理出口貨物視同內銷的稅收問題進行了調整,自3月1日起實施。 公告規定,出口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的貨物,凡委托方已按現行稅收政策規定計提增值稅銷項稅額或申報繳納增值稅的,不屬于國稅發〔2006〕102號文件第一條第四項規定的情形。 小型微利企業優惠繼續實施一年 近日,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頒布《關于繼續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4號),明確2011年繼續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規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萬元(含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軟件集成電路業獲稅收大利好 日前,國務院印發通知,公布《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國發[2011]4號),包括財稅、投融資、研究開發、進出口、人才、知識產權、市場等七個方面。在稅收優惠方面,明確提出了繼續實施軟件增值稅優惠政策(財稅[2000]25號文件規定的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已于2010年底執行到期),進一步落實和完善相關營業稅優惠政策,對符合條件的軟件企業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從事軟件開發與測試,信息系統集成、咨詢和運營維護,集成電路設計等業務,免征營業稅,并簡化相關程序等九項稅收政策。凡在我國境內設立的符合條件的軟件企業和集成電路企業,不分所有制性質,均可自1月28日起享受這些政策。 年金個人所得稅出補充規定 近日,國家稅務總局出臺了《關于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補充規定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9號),明確企業年金繳納個人所得稅方面的兩個問題,包括企業為月工資收入低于費用扣除標準的職工繳存企業年金問題,以及以前年度企業繳費部分未扣繳稅款的計算補稅的問題。 《公告》指出,企業年金的企業繳費部分計入職工個人賬戶時,當月個人工資薪金所得與計入個人年金賬戶的企業繳費之和未超過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的,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個人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但加上計入個人年金賬戶的企業繳費后超過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的,其超過部分按照國稅函[2009]694號文件第二條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稅收違法行為檢舉管理辦法修訂 近日,國家稅務總局局長肖捷日前簽署第24號總局令,發布新修訂的《稅收違法行為檢舉管理辦法》,新辦法共36條,將于2011年3月15日起施行。 與原辦法相比,新辦法將變“舉報”變更為“檢舉;明確檢舉人使用與其營業執照、身份證等證件上一致的名稱、姓名檢舉的,為實名檢舉。對實名檢舉案件,舉報中心可以應檢舉人的要求將查辦結果告知檢舉人。關于檢舉費用,新辦法認為檢舉稅收違法行為是單位和個人的自愿行為,作為個人的自愿行為,產生的支出應由檢舉人自行負擔。另外,新辦法增加了對重復檢舉同一事項的受理規定。對已經結案的檢舉案件,檢舉人就同一事項再次檢舉不能提供新的線索、資料,或者提供了新的線索、資料,經審查沒有價值的,稅務機關可不再進行檢查。 國稅征收 月份 申報期 入庫期 稅種 備注 3月 1-15日 1-15日 申報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和按月預繳的企業所得稅 無應納稅(費)款申報 地稅征收 3月 1-7日 1-7日 按月申報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1-10日 1-10日 申報繳納資源稅 1-15日 1-15日 申報繳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 設稅、教育費附加、文化事業 建設費 無應納稅(費)款申報 1-31日 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 1月1日到3月31日 2010年“年所得12萬元以上”納稅人自行納稅申報 查賬征收獨資合伙企業投資者或查賬征收個體工商戶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注:《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九條:稅收征管法及本細則所規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滿的次日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內有連續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數順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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