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傳統上說,中國是一個以直接稅為主的國家,從井田制、攤丁入畝等觀察,以限制人口遷徙為特征的戶籍制,可能和基于征繳實物的直接稅密切相關。直到鹽鐵專營許可制日益重要時,間接稅才逐步登臺。
從現實看,中國目前是以間接稅為主的國家,未來十年也大致如此。但考慮到全部稅收貢獻中,來自企業的比例過高和來自住戶部門的比例過低,有必要強化直接稅的征收,尤其是針對住戶部門的直接稅。因此,在個人所得稅、房地產稅和遺產稅三者之間如何權衡先后和難易,就顯得十分重要。
就個人所得稅而言,是對個人收入的年度流量的稅收。如果規定一個簡單的起征點和累進稅率,那么其征收的困難主要是收入的認定和有效征管,可以避免涉及個人存量財富,也可避免家庭成員變更帶來的征稅困難??紤]到中國目前龐大的8.2億的勞動力人口,以及約6億的就業人口,不足3000萬人的個人所得稅繳納人群顯得過低,尤其是富裕人群個稅的繳納情況值得關注。因此改善個人所得稅的征管辦法迫在眉睫,建議把寬稅基、廣覆蓋、有效累進稅率作為改革的重點。
就遺產稅而言,其是對個人離世后的存量財富的稅收。同樣,如果規定一個簡單的起征點以總遺產稅的方式開征,不僅較為符合中國的文化傳統,也由于遺產稅并不損害生者生前的福利,只是在繼承或者贈與時課稅,其天然具有的遞延性,帶來的社會震動也相應較小。不僅如此,動產或者不動產的遺產認定也相對容易,例如房產,只要擁有房產,不管是農民自建、福利房改房、經濟適用房還是商品房,均應納入遺產。如果不考慮分遺產稅,那么遺產稅的征管難度,大致和財產讓渡時的交易環節課稅相當。
遺產稅開征是否會導致財富外流?有可能。但目前全球經濟體量較大的國家幾乎均開征遺產稅,小型離岸金融中心或避稅天堂才免征遺產稅,這就決定了作為全球第二大經濟體的中國,遲早必須考慮開征遺產稅,而不是擔心財富外流繼續容忍貧富懸殊的擴大。從中國傳統文化來看,生而多奢欲、死而多金并不明智,過多的遺產往往反而耽誤甚至禍害了子孫。
就房地產稅而言,其是對家庭產權性擁有的房地產在持有環節的課稅。和個人所得稅、遺產稅相比,其征管難度大、社會震蕩難以評估。其中涉及一系列較為棘手的問題,例如是房地合并征收,還是僅針對房產征稅?如果房地合并,則涉及土地權屬問題;如果房地分離,則房產隨時間不斷貶值,真正自然增值決定因素往往是土地的區位特性。再如,即便僅對房產征稅,是否需要區別對待宅基地、房改房或保障房、商品房?此外,房產稅還涉及以家庭為單位的全國房屋產權統一登記體系的形成??紤]到房地產稅是持有環節的持續納稅,這將給不少業主帶來持續的財務壓力。因此,觸及存量的真正意義上的房地產稅,需要較為苛嚴的稅收征管基礎條件,同時,如何評估房地產稅帶來的社會震蕩也是難題。
遺產稅和房地產稅可能存在較強的替代性,原因在于房地產是中國家庭的主要財富形式,大約占據家庭總財富的六到七成。因此,在遺產存量環節征稅,可以大大弱化在房地產持有環節征稅帶來的復雜爭議,而從代際平滑角度看,兩者在改善收入分配方面的效果相似。因此,遺產稅和房地產稅擇一而征也未嘗不可。
從以上簡析中,我們建議,未來中國稅制改革,必須逐步增加針對住戶部門的課稅,其中應將改善個人所得稅征管置于優先地位,其次是遺產稅。個稅和遺產稅征管體系的成熟,將為開征房地產稅創造堅實的征管基礎。個人所得稅宜為中央和地方分享稅,以在全國范圍內弱化收入分配的不公??紤]到國際經驗和征管成本,遺產稅和房地產稅宜為地方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