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16年12月21日,距離今年的最后一天12月31日,還有十天。
年終將至,你也許有很多事情要做,但是,有一件事,你還真別忘記了,那就跨期發票的開具與取得。
我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開,按照本次稅制轉換的規定,自5月1日起,地稅機關不再向納稅人發放發票。由于種種原因,有部分原營業稅納稅人已經申報繳納了營業稅,但是直至營改增稅制轉換之前日(2016年4月30日)尚未開具營業稅發票。有鑒于此,本次稅制轉換的相關政策規定,2016年5月1日以前,如果原營業稅納稅人在主管地稅機關已申報繳納營業稅且未向購買方開具發票,需要補開發票的,可在2016年12月31日前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但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為使納稅人能順利開具包含此類情形在內的特殊發票,國家稅務總局在細化和完善《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與編碼(試行)》相關內容時,特地增加了6“未發生銷售行為的不征稅項目”,便于納稅人在發生收取款項但未發生銷售貨物、應稅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的情形,開具發票時使用。其中編碼603的項目“已申報繳納營業稅未開票補開票”,就是專門適用于原已申報繳納營業稅的納稅人開具前述跨期發票時使用。在使用“未發生銷售行為的不征稅項目”編碼開具跨期發票時,發票稅率欄應填寫“不征稅”,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據筆者所知,雖然相關開具跨期發票的政策早已發布,但仍有一些原營業稅納稅人因種種原因,至今尚未按規定開具相關增值稅普通發票。
盡管原因多樣,有些的確是很特殊的情形,但是,時間不會因此而特殊停滯,在此,筆者再次提示,距此類跨期發票開具的截止日期就真的只有十天了!
原營業稅納稅人在主管地稅機關已申報繳納營業稅但未向購買方開具發票,需要補開發票的,應盡快在這十天,也就是2016年12月31日前按相關規定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過了這個時點,如果沒有新的政策,再要開具增值稅發票,就真的得再繳一次增值稅了。有人可能會想,那我可以找地稅局退稅,呵呵,如果你是因為在營改增之前已經發生了營業稅的納稅義務而依法繳納的營業稅,由于自身的原因,沒有開具營業稅發票,現在又錯過了不征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的時間,那么,原依法應繳且已繳的營業稅還真的沒有退還的法律依據。
在此,筆者還要提醒一下上述情形以外的其他納稅人,包含原增值稅納稅人,雖說你沒有需要對外開具此類跨期發票的煩惱,但是,建議你也好好清理一下,看看是否有在營改增全面推開(2016年5月1日)之日以前,購買了原營業稅應稅項目,支付了款項,至今尚未取得相關發票的情況。如果有,你也得趕緊催促對方在這最后十天內開具給你,否則,等你明年再想起此事,去找對方要發票的時候,對方錯過了開票時點,又不愿再繳一道增值稅,也就沒有增值稅發票給你了,到時候雙方再來爭執甚至訴訟,要徒添諸多無謂的煩惱,甚至還解決不了問題。
一萬年太久,只爭朝夕。
十天真的不太久,更需朝夕珍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