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從目前的政策看,職工醫療費用、各類補償金,應在福利費中列支。但對工傷醫療費、各類補償金及賠償款(包括工傷死亡賠償)沒有明確規定在福利費中列支,國稅函[2009]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也只明確了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在職工福利費中列支。
第二,企業發生的工傷醫療費、各類補償金及賠償款(包括工傷死亡賠償)屬于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并非一般意義上的為職工提供的福利費用。
第三,工傷賠償款(包括工傷死亡賠償)在稅前列支的限額問題,總局暫時沒有具體限定,一般來說,不超過當地政府賠付標準的金額,是肯定可以全額稅前扣除的。但值得探討的是,目前我國各地方政府規定的標準太低,且全國各地不一致,而實際上可以說全國各地發生賠償時,實際金額普遍是遠遠高于規定的標準,而且大多是經過當地政府或法院協調、調解或裁定的,超過部分是否可以全額扣除,值得思考。筆者個人認為,只要是實際發生的,一般也應允許全額扣除。
第四,對明顯的金額較大的不合常理的支出,應調查取證后確定(如到政府有關職能部門、醫療機構及社會中介鑒證機關取證),確認真實后允許全額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