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6號 2016.4.26
為確保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順利實施,現將若干稅收征管問題公告如下:
一、餐飲行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農業生產者自產農產品,可以使用國稅機關監制的農產品收購發票,按照現行規定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有條件的地區,應積極在餐飲行業推行農產品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部分行業試行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的通知》(財稅〔2012〕38號)有關規定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二、個人轉讓住房,在2016年4月30日前已簽訂轉讓合同,2016年5月1日以后辦理產權變更事項的,應繳納增值稅,不繳納營業稅。
三、按照現行規定,適用增值稅差額征收政策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以差額前的銷售額確定是否可以享受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以下免征增值稅政策。
四、營改增后,門票、過路(過橋)費發票屬于予以保留的票種,自2016年5月1日起,由國稅機關監制管理。原地稅機關監制的上述兩類發票,可以延用至2016年6月30日。
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6年4月26日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的解讀
2016年04月26日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
一、下發公告的背景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下發以后,各地陸續反映一些需進一步予以明確的問題。經研究,稅務總局制定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就有關問題予以明確。
二、公告明確的內容
(一)明確了餐飲行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農業生產者自產農產品可憑農產品收購發票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二)明確個人轉讓住房,在2016年5月1日以后辦理產權變更事項的,應繳納增值稅,不繳納營業稅。
(三)明確了享受銷售額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以下免征增值稅政策的執行口徑。
(四)明確了門票、過路(過橋)費發票屬于營改增后予以保留的票種,且給予原地稅機關監制的上述兩類發票使用過渡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