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公司是一家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了住宅和商業綜合體。現母公司將原公司分立重組,一分為二,房地產公司保留,將商業綜合體和部分人員分立為一家資產管理公司。
按重組的有關規定,房地產公司處置商業綜合體不征收增值稅,但其對應的進項稅應如何處理?
答:重組過程中須符合(財稅〔2016〕36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13號)規定的“將與之相關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的情形,不征增值稅。
同時,原公司仍然存續,其進項稅額繼續由原公司抵扣。
答復時間:2020-08-04
答復機構:安徽省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