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企業現在是輔導期一般納稅人,如果銷售額不達標準,還會被轉為小規模納稅人嗎?
答:《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2號)第十二條規定,除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納稅人一經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后,不得轉為小規模納稅人。
因此,輔導期一般納稅人如果銷售額不達標準,也不會被轉為小規模納稅人。
問:新成立的小規模商貿批發企業,注冊資本金100萬元,從業人數10人,是否實行輔導期的管理?
答:《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2號)第十三條規定,主管稅務機關可以在一定期限內對下列一般納稅人實行納稅輔導期管理:(一)按照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新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小型商貿批發企業;(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一般納稅人。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輔導期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10]40號)第三條規定,認定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所稱的“小型商貿批發企業”,是指注冊資金在80萬元(含80萬元)以下、職工人數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發企業。只從事出口貿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企業除外。
批發企業按照國家統計局頒發的《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02)中有關批發業的行業劃分方法界定。
由于您企業的注冊資金超過80萬元,因此不會實行輔導期管理。
問:一般納稅人輔導期期間沒有銷售額,請問此種銷售額不達標的情況下可以轉為正式一般納稅人嗎?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輔導期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10]40號)第十五條規定,納稅輔導期內,主管稅務機關未發現納稅人存在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或其他需要立案查處的稅收違法行為的,從期滿的次月起不再實行納稅輔導期管理,主管稅務機關應制作、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發現輔導期納稅人存在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或其他需要立案查處的稅收違法行為的,從期滿的次月起按照本規定重新實行納稅輔導期管理,主管稅務機關應制作、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
因此,請按照上述文件規定執行。
問:輔導期一般納稅人與正式一般納稅人有哪些不同點?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輔導期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10]40號)第七條規定,輔導期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抵扣聯、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以及運輸費用結算單據應當在交叉稽核比對無誤后,方可抵扣進項稅額。
第八條規定,主管稅務機關對輔導期納稅人實行限量限額發售專用發票。
(一)實行納稅輔導期管理的小型商貿批發企業,領購專用發票的最高開票限額不得超過十萬元;其他一般納稅人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應根據企業實際經營情況重新核定。
(二)輔導期納稅人專用發票的領購實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稅務機關可根據納稅人的經營情況核定每次專用發票的供應數量,但每次發售專用發票數量不得超過25份。
輔導期納稅人領購的專用發票未使用完而再次領購的,主管稅務機關發售專用發票的份數不得超過核定的每次領購專用發票份數與未使用完的專用發票份數的差額。
第九條規定,輔導期納稅人一個月內多次領購專用發票的,應從當月第二次領購專用發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領購并開具的專用發票銷售額的3%預繳增值稅,未預繳增值稅的,主管稅務機關不得向其發售專用發票。
預繳增值稅時,納稅人應提供已領購并開具的專用發票記賬聯,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其提供的專用發票記賬聯計算應預繳的增值稅。
因此,請按照上述文件規定執行。
問:輔導期一般納稅人,2015年6月份增購發票時,預繳了部分稅款,請問如果輔導期結束時,那筆預繳的稅款如何處理?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輔導期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10]40號)第十條規定,輔導期納稅人按第九條規定預繳的增值稅可在本期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抵減后預繳增值稅仍有余額的,可抵減下期再次領購專用發票時應當預繳的增值稅。
納稅輔導期結束后,納稅人因增購專用發票發生的預繳增值稅有余額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在納稅輔導期結束后的第一個月內,一次性退還納稅人。
因此,請按照上述文件規定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