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終止經營須注銷稅務登記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587 |
|
(記者 李懷今 通訊員 楊小波 劉鄧波)“我的公司2007年就關張了,當時還注銷了工商營業執照,只是忘了注銷稅務登記,最近想新開個店,到你們服務廳辦理稅務登記時,卻被告知欠稅7萬多元。這兩年我生意不做了,怎么會欠稅呢?”日前,心急如焚的張先生跑到寶安區國稅局沙井稅務分局咨詢。 據沙井稅務分局相關負責人介紹,很多納稅人誤以為自己終止經營,只要注銷工商營業執照就行了,沒有必要去辦理稅務注銷。類似張先生這種終止經營之后沒有及時結清應納稅款,更沒有及時注銷稅務登記的情況,在個體工商戶中不在少數。據沙井稅務分局統計,今年1至10月,該分局共有410家企業終止經營卻沒有及時注銷稅務登記,占納稅戶總數的2.28%。 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規定,納稅人在向原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之前,需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如果不辦理注銷登記,稅務機關可以依據細則相關規定,責令其限期改正,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