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后回租形成經營租賃的會計處理 21號準則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售后租回交易認定為經營租賃的,售價與資產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應當予以遞延,并在租賃期內按照與確認租金費用一致的方法進行分攤,作為租金費用的調整。但是,有確鑿證據表明售后租回交易是按照公允價值達成的,售價與資產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例如,2011年12月31日,甲公司將一臺全新辦公設備以200萬元的價格出售給乙公司(該設備公允價值為220萬元、賬面價值為160萬元,預計使用10年),同時簽訂一份租賃合同,規(guī)定甲公司在2012年1月1日將設備租回,租期4年。2012年~2015年,甲公司每年支付租金分別為25萬元、20萬元、15萬元、20萬元。租賃期滿后乙公司收回設備(除增值稅、企業(yè)所得稅外,不考慮其他稅費)。 1.2011年12月31日結轉出售設備的成本: 借:固定資產清理1600000 貸:固定資產1600000。 2.2011年12月31日計算未實現售后租回損益: 借:銀行存款2000000 貸:固定資產清理1600000 應交稅費——增值稅(銷項稅額) 319658.12 遞延收益——未實現售后租回損益(經營租賃)80341.88。 租回資產時,不做賬務處理,只需做備查登記。 3.按直線法分攤租金費用:(25+20+15+20)÷4=20(萬元)。 按租金支付比例分攤遞延收益: 2012年為80341.88×25÷80=25106.84(元),2013年~2015分別為20085.47元、15064.10元和20085.47元。會計處理如下: 2012年: 借:管理費用200000 長期待攤費用50000 貸:銀行存款250000 借:遞延收益——未實現售后租回損益(經營租賃)25106.84 貸:管理費用25106.84。 2013年: 借:管理費用200000 貸:銀行存款200000 借:遞延收益——未實現售后租回損益(經營租賃)20085.47 貸:管理費用20085.47。 2014年: 借:管理費用200000 貸:銀行存款150000 長期待攤費用50000 借:遞延收益——未實現售后租回損益(經營租賃)15064.10 貸:管理費用15064.10。 2015年: 借:管理費用200000 貸:銀行存款200000 借:遞延收益——未實現售后租回損益(經營租賃)20085.47
貸:管理費用20085.47。 售后回租形成經營租賃的稅務處理 1.增值稅: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七條規(guī)定,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銷售額。 應計提銷項稅額=2200000÷1.17×0.17=319658.12(元)。由于是按17%計提增值稅,可以按規(guī)定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如果屬于“營改增”試點地區(qū)的租賃公司,還可以就收到的利息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承租方可按規(guī)定抵扣進項稅額(筆者注:由于目前“營改增”試點稅收政策關于融資租賃業(yè)務的規(guī)定尚不明確,在此不再贅述)。 2.企業(yè)所得稅:企業(yè)所得稅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企業(yè)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yè)目的的安排而減少其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 由于出售設備的價格200萬元不是公允價值,2011年企業(yè)所得稅申報時須進行合理調整,調增應納稅所得額2200000-1600000-319658.12=280341.88(元)。 其中“遞延收益——未實現售后租回損益(經營租賃)”80341.88元是可抵扣暫時性差異,200000元是永久性差異。 2012年~2015年,企業(yè)所得稅申報時,分別做納稅調減25106.84元、20085.47元、15064.10元、20085.47元。 上述例題中,如該辦公設備是以公允價值220萬元成交的,則甲公司應當將售價與資產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甲公司第二步會計處理如下: 借:銀行存款2200000 貸:固定資產清理1600000 應交稅費——增值稅(銷項稅額) 319658.12 營業(yè)外收入280341.88。 由于是按17%計提增值稅,可以按規(guī)定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各年支付租金分錄不變,不存在按租金支付比例分攤遞延收益的問題,財稅處理無差異,不需做納稅調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