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某房地產企業的財務小吳犯難了,由于剛剛上任,她不清楚“如何確定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職工福利費范圍?”,于是致電廣州市地稅局12366咨詢熱線詢問。
昨日廣州市地稅局12366咨詢熱線對小吳的問題進行了詳細的解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福利費支出的范圍應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的規定。
(一)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室、醫務所、托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放心保)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
(二)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
(三)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企業按照財務制度規定發生的福利費開支,與上述文件規定不一致的,應進行納稅調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