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享受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是否必須是生產型的企業,商業企業是否可以?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深入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2號)第一條規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設在西部地區以《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中規定的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且其當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70%以上的企業,經企業申請,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后,可減按15%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上述所稱收入總額,是指《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的收入總額。 第三條規定,在《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公布前,企業符合《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05年版)》、《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07年修訂)》和《中西部地區優勢產業目錄(2008年修訂)》范圍的,經稅務機關確認后,其企業所得稅可按照15%稅率繳納。《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公布后,已按15%稅率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企業,若不符合本公告第一條規定的條件,可在履行相關程序后,按稅法規定的適用稅率重新計算申報。 根據上述規定,享受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不以生產企業和商業企業劃分,而是必須以《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中規定的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且其當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70%以上才有條件享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