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征稅收入”是我國企業所得稅法中新創設的一個概念,是指從企業所得稅原理上講應永久不列入征稅范圍的收入范疇。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規定:“不征稅收入包括:㈠財政撥款;㈡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㈢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 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文件進一步明確了不征稅收入的具體范圍。其中,對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準予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因此軟件企業取得的增值稅即征即退稅款,用于研究開發軟件產品和擴大再生產,是一項有專項用途的財政性資金,把它定義為不征稅收入符合稅法和財稅[2008]151號文件的規定,企業的上述收入應在取得當年從收入總額中扣除。
二、把握這項政策的關鍵點有哪些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因此,應該提醒軟件企業的是,企業在將即征即退的稅款用于研究開發軟件產品和擴大再生產的過程中,發生的相關支出或者因購進設備所計提的折舊不能在稅前扣除,也不能享受研發投入加計扣除的優惠政策。
因此,在實務操作中,企業對不征稅收入和資金的支出應單獨核算,要設置單獨的會計核算科目或者設置單獨的銀行核算帳戶,合理區分不征稅收入與征稅收入。
三、企業應如何進行納稅申報
根據財政部《關于減免和返還流轉稅的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財會字[1995]006號]規定:企業實際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稅后返還的增值稅,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補貼收入”科目。對于直接減免的增值稅,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科目,貸記“補貼收入”科目。
因此,當軟件企業取得增值稅即征即退稅款時,應做如下會計分錄:
借:銀行存款
貸:營業外收入
而稅收上,這是一項不征稅收入,應從當年收入總額中扣除。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10]148號)規定,企業取得的不征稅收入,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附表三“納稅調整明細表”“一、收入類調整項目”第14行“13、不征稅收入”對應列次。上述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費用和資產,不得稅前扣除或折舊、攤銷,作相應納稅調整。其中,用于支出形成的費用,填報該表第38行“不征稅收入用于所支出形成的費用;其用于支出形成的資產,填報該表第41行項目下對應行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