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總機構所在地應分配的增值稅稅額=全部應繳納的增值稅稅額×10%
(二)申報繳納
1.西南石油工程公司所屬分支機構(附件1)應按月將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匯總后填寫《西南石油工程――增值稅進項稅額和銷項稅額統計表》(附件2),于申報當月8日前報送主管國稅機關審核簽章后,上報西南石油工程公司,作為西南石油工程公司計算應納稅額的依據。各地主管國稅機關應對報送的《西南石油工程公司――增值稅進項稅額和銷項稅額統計表》進行認真審核。
2.西南石油工程公司按月將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匯總并計算出應納稅款,在每月10日前填制《西南石油工程公司勞務發生地增值稅分配統計表》(附件3)和《西南石油工程公司分支機構所在地增值稅分配統計表》(附件4)并報送省局,由省局在每月11日前通過內部行業網予以公布。
3.西南石油工程公司按上述比例分配勞務發生地、分支機構所在地和總機構所在地的增值稅應納稅款,并向勞務發生地、分支機構所在地、總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各勞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應按月將開具的稅收專用繳款書傳遞給西南石油工程公司,作為已納稅的依據。
各分支機構所在地應按月將稅務機關開具的稅收專用繳款書上報西南石油工程公司,作為已納稅的依據。
三、征收管理
(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細則的規定,西南石油工程公司的稅務登記、一般納稅人認定、增值稅專用發票領購、開具、認證、稅款繳納等增值稅征收管理事宜由省局直屬稅務分局負責辦理;其在川分支機構的稅務登記、一般納稅人認定、增值稅專用發票領購、開具、認證、稅款繳納等增值稅征收管理事宜,由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負責辦理。
(二)西南石油工程公司在川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發生新設、撤銷、合并、分設等情況的,應在發生上述情況一個月內將有關情況報送省國稅局和省局直屬稅務分局,由省國稅局通過內部行業網予以公布。
四、關于過渡期發票抵扣
西南石油工程公司及在川分支機構以重組前的單位名稱(即:中國石化集團西南石油局及所屬單位)取得的增值稅發票,應在2013年5月30日前向四川省國家稅務局直屬稅務分局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執行。
附件:
1.中石化西南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在川分支機構明細表
2.中石化西南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單位增值稅進銷項稅額統計表
3.中石化西南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勞務發生地增值稅分配統計表
4.中石化西南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分支機構所在地增值稅分配統計表
四川省國家稅務局
2013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