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重大稅務行政處罰案件審理范圍的公告》解讀
《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4號)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重大稅務行政處罰案件,具體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根據本地情況自行制定,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結合我省地稅實際,我局出臺《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重大稅務行政處罰案件審理范圍的公告》,明確省局、市局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范圍中重大稅務行政處罰案件具體標準,便于我省地稅系統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工作順利開展。
由于全省各地經濟發展程度不平衡,公告分4個檔次明確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范圍中重大稅務行政處罰案件標準,具體如下:
省局重大稅務行政處罰案件標準為省局稽查局直接辦理的罰款金額達到1000萬元或罰款倍數在3倍以上的行政處罰案件。
各市局重大稅務行政處罰案件,具體標準為罰款金額達到下列數額或罰款倍數在3倍以上的行政處罰案件:廣州市局1000萬元,珠三角其他市(區)局(珠海、佛山、江門、東莞、中山、惠州、肇慶、橫琴、順德)500萬元;其他市局300萬元。
公告內容在全省地稅系統內征求意見,并于2015年6月3日至7月2日在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門戶網站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一個月。
本公告施行后,《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工作相關問題的通知》(粵地稅發[2001]234號)第三條第(一)點關于省局重大稅務案件標準的表述中,“1.涉案稅額在700萬元以上的”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