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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商字[1995]379號財政部關于調低出口退稅率后有關外貿企業財務處理規定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4/10/15 來源: 閱讀次數:1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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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于調低出口退稅率后有關外貿企業財務處理規定的通知
財商字[1995]379號 1995-06-27
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 根據《國務院關于調低出口退稅率加強出口退稅管理的通知》(國發明電〔1995〕3號)決定,自1995年7月1日起,對出口貨物根據實際稅負情況適當調低出口退稅率,并加強出口退稅管理。現就有關外貿企業財務處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按出口貨物實際稅負分類設置退稅率后,對外貿企業1995年7月1日以后報關離境出口貨物的出口退稅嚴格實行與出口結匯掛鉤;對于購進出口貨物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記載的增值稅額與按規定的退稅率計算的增值稅額的差額,作調整當期出口銷售商品進價成本處理。 二、外貿企業在編制《出口主要商品銷售利潤(虧損)表》時,直接將上述差額列入銷售總成本進價欄內反映,原“出口退稅”欄仍反映出口商品所應退還的消費稅額。 三、外貿企業應嚴格執行國家的規定,切實加強出口退稅的管理與核算,如實反映企業債權;同時加強企業經營管理,努力提高出口商品賣價,降低出口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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