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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改增一般納稅人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可以開專票嗎 |
發布時間:2016/9/26 來源: 閱讀次數:18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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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改增前,關于一般納稅人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增值稅政策,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先后通過《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關于增值稅簡易征收政策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0號)、《關于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號)、《關于簡并增值稅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57號)、《關于簡并增值稅征收率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6號)等文件將政策最終確定為: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可按簡易辦法依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并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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