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是指依照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按照國務院規定程序批準,在實施社會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特定公共服務過程中,向特定對象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費用;政府性基金,是指企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等有關規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專項用途的財政資金。
三是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即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財政性資金,是指企業取得的來源于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財政補助、補貼、貸款貼息,以及其他各類財政專項資金,包括直接減免的增值稅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種稅收,但不包括企業按規定取得的出口退稅款。
同時,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還規定:企業的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或者財產,不得扣除或者計算對應的折舊、攤銷扣除。
由此看來,在填報企業所得稅申報表時,不征稅收入的填報的焦點是:一方面,如何界定不征稅收入;另一方面,如何正確剔除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的數額。
實務舉例
例如,2011年8月,甲民辦非企業單位收到市財政局撥付的技術創新基金68萬元,公司記入“營業外收入”。該單位收到的技術創新基金。一方面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另一方面,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另外,公司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但是,公司對該筆收入和其他收入形成的支出劃分不清。已知該單位2011年收入總額為5068萬元,其中財政撥付資金收入68萬元,其他應稅收入5000萬元。假定不考慮不征稅收入的影響,申報2011年納稅調整后所得為800萬元,那么在2011年所得稅匯算清繳時,該單位該如何正確填報所得稅申報表格?
一、填報依據。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規定,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一是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二是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三是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同時規定: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可見,該單位取得的該筆財政性資金符合不征稅收入確認的條件,屬于不征稅收入,但其支出的成本、費用也不得扣除。不過,令人頭痛的是,由于不征稅收入用于的支出,有的用于購買固定資產,有的開支用在無形資產項目上,還有的耗費在材料、人員工資等其他方面。這些開支和應稅項目的支出往往混在一起,很難劃分,并且對于資本類支出有的需要數年才能攤銷完畢。另外當期還有納稅調增、納稅調減項目。因此,在實際操作中,對于不征稅收入,其扣除的各項成本、費用,企業要想準確劃分,事實上是說來容易做起來難,確實非常困難。
二、納稅調整。前面我們說過,對于不征稅收入能夠劃分清楚某一納稅期的支出情況,不但麻煩,而且相當困難。當然了,對于能夠劃分清楚的是件好事,直接調減扣除項目即可;但對于劃分不清的部分,這里我們不妨參照《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附表二(3)》,以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支出明細表的計算口徑為例,采取簡便方法,以不征稅收入占全部收入的比例,計算出當年不征稅收入應分攤的支出項目金額。來剔除不征稅收入形成的成本、費用、稅金和損失。因此,該單位2011年納稅調整如下。(1)支出總額=5068-(800+68)=4200(萬元);(2)不征稅收入形成的支出=68÷5068×4200≈56.35(萬元)。
需要提醒的是,如果該單位申報2011年納稅調整后所得為虧損800萬元,如果不考慮不征稅收入的影響,也就是說,這種情況扣除項目會大于應稅總收入。此時不征稅收入形成的支出最多和收入相符,不會存在支出大于收入的情況,所以剔除不征稅收入形成的支出應為68萬元。
通過計算,我們不難發現,該單位2011年不征稅收入為68萬元,其形成的支出為56.35萬元,應分別填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附表三》第14行和第38行。
另外,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相關規定:企業將財政性資金作不征稅收入處理后,在5年(60個月)內未發生支出且未繳回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的部分,應計入取得該資金第六年的應稅收入總額;計入應稅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發生的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