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工程中,出于質量控制的考慮,甲方一般會自行采購主要建筑材料,也就是俗稱的甲供材。目前,甲供材主要有兩種模式:第一,甲供材作為工程款的一部分,甲方采購后交給建筑企業使用,并抵減部分工程款(比如,工程款1000萬,甲方實際支付600萬,剩余400萬用甲供材抵頂工程款);第二,甲供材與工程款無關,甲方采購后交給建筑企業使用,并另行支付工程款(比如,工程款600萬,甲供材400萬)。按照營業稅政策規定,不論哪一種模式,建筑企業都要按照1000萬計算繳納營業稅。
從增值稅的角度看,其實甲供材并沒有特殊性。對第一種模式,甲方用甲供材抵頂工程款,屬于有償轉讓貨物的所有權,應繳納增值稅;甲方征稅后,建筑企業可以獲得進項稅額正常抵扣。對第二種模式,甲供材與建筑企業無關,建筑企業僅需就實際取得的工程款600萬計提銷項稅額即可。但是,由于甲供材屬于現行營業稅的稅基,前期行業普遍關注營改增后甲供材的處理。焦點主要在于第二種模式下,建筑企業無法取得甲供材的進項稅,一旦按照工程款和甲供材的全額計提銷項稅,稅負將大幅度提高。此前我們也就甲供材問題進行了解釋和說明。但為了進一步化解業內擔心,我們將在針對稅務機關的營改增業務培訓,以及針對納稅人的營改增納稅宣傳和政策解釋工作中明確,第二種模式下建筑企業的計稅依據中不包括甲供材。
以上內容節選自《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政策培訓參考材料》(國家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海南省國稅局發布的《建筑業營改增稅收政策指引》中也引用了上述觀點。
李志遠認為,上述兩種模式往往和工程承包合同的簽訂有很大關系。根據甲供材料、設備、動力等價款是否計入工程承包合同總價款金額,可將甲供模式分為差價模式和總價模式兩類。由于上述增值稅處理方法不同,也會導致會計核算、發票開具各有不同。